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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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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志红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志红,男,1970年7月6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014)西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志红,男,1970年7月6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志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志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朱志红酒后驾驶豫P90D15小型货车行驶至西华县城关镇迎宾馆附近路段时与刘XX驾驶豫PAF596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朱志红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4mg/100ml.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志红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志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朱志红酒后驾驶豫P90D15小型货车行驶至西华县城关镇迎宾馆附近路段时与刘XX驾驶豫PAF596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朱志红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4mg/100ml。案发后朱志红冒充其弟朱XX的身份,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朱志红投案后承认其冒充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志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陈述,证人朱XX、邓XX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西华县公安局查获经过,西华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协议书,被告人朱志红户籍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志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202.4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志红案发后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刘广华达成协议,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志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俊武

审 判 员  李相君

助理审判员  容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雷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