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保安,男,出生于1971年2月6日。因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月21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01年12月18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在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抓获,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保安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保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1年12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方保安伙同李XX(已判刑)、朱XX、顾XX(已判刑)预谋后,窜至西华县城关镇武装部北家属区高XX家,盗窃一辆柳州五菱双排座客货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28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方保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方保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1年12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方保安伙同李长江(已判刑)、朱俊坤、顾大建(已判刑)预谋后,窜至西华县城关镇武装部北家属区高XX家,盗窃一辆柳州五菱双排座客货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2800元。案发后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保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XX、朱XX、顾XX证言,失主高XX陈述,(2002)西法刑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2000)西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西华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结论,西华县公安局提取笔录、退赃笔录,被告人方保安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保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方保安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且赃车已退还失主,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与他人共同犯罪。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保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