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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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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二钢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5)西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二钢,男,1987年9月9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批拘在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6日投案,于同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帝,河南五色石律

(2015)西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二钢,男,1987年9月9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批拘在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6日投案,于同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帝,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二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二钢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8日下午17时许,在西华县糖果KTV三楼,被告人孙二钢对酒后在糖果闹事的被害人惠XX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惠XX受伤。经鉴定,惠XX的伤情为轻伤。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二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二钢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下午17时许,在西华县糖果KTV三楼,被告人孙二钢对酒后在糖果闹事的被害人惠XX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惠XX受伤。经鉴定,惠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孙二钢共计赔偿被害人损失110000元,被害人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孙二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二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惠XX陈述,证人王XX、惠XX、王XX、王X、王XX、赫XX、杨XX、于XX、李XX、尹XX、刘XX、张XX、陈XX等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辨认照片,西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视频资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周口市公安局无前科证明及被告人孙二钢户籍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二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二钢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二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俊武

审 判 员  李相君

助理审判员  容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雷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