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郑杰,女,1995年5月26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郑杰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毛震,被告人尹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尹郑杰窜至西华县黄桥乡黄桥村,翻墙分别进入被害人程XX、张XX、孙XX、邱XX、曹XX家中,从张XX家中盗窃现金200元,在曹XX家中实施盗窃后逃离,逃离过程中被曹XX夫妇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尹郑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尹郑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尹郑杰窜至西华县黄桥乡黄桥村,翻墙分别进入被害人程XX、张XX、孙XX、邱XX、曹XX家中,从张XX家中盗窃现金200元,在曹XX家中实施盗窃后逃离,逃离过程中被曹XX夫妇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郑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XX、程XX、邱XX、张XX、孙XX的陈述,证人李XX的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郑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郑杰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悔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郑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