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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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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屈天亮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天亮,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12月25日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月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6

(2014)西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天亮,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12月25日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月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天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时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天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屈天亮驾驶豫PA5W876号小轿车沿S213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到西华县田口乡陵前村路段时,与张翠沿公路由北向南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后又与孔X沿公路由北向南驾驶的豫P2068H号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张X、豫P2068H号小轿车乘坐人李XX、李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屈天亮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屈天亮于2014年1月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屈天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李XX、李XX的陈述,证人王XX、王XX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天亮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屈天亮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天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