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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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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华峰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华峰,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

(2014)西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华峰,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思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至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华峰在西华县城关镇青龙岗市场开设的游戏厅内设有赌博机,其中有老虎机8台,每台可供一人独立使用,动物系列赌博机一组6台,每台可供一人独立使用,6人台捕鱼机一台可供6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8人台捕鱼机一台可同时供8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10人台捕鱼机一台可同时供10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另有一台6人台捕鱼机已损坏,经公安机关查处张华峰游戏厅共有38台可供独立进行赌博活动并能正常使用的赌博机。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华峰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华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至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华峰在西华县城关镇青龙岗市场开设的游戏厅内设有赌博机,其中有老虎机8台,每台可供一人独立使用,动物系列赌博机一组6台,每台可供一人独立使用,6人台捕鱼机一台可供6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8人台捕鱼机一台可同时供8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10人台捕鱼机一台可同时供10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另有一台6人台捕鱼机已损坏,经公安机关查处张华峰游戏厅共有38台可供独立进行赌博活动并能正常使用的赌博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华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证人赵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西华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西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视频资料光盘、被告人张华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峰被告人张华峰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华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二、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俊武

审 判 员  李相君

代理审判员  容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雷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