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国安,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漯河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公诉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国安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雅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国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8月27日夜,被告人宋国安伙同陈天明(已判)、汪红(已判)、张运才(已判)经预谋后至鲁山县磙子营乡石岭村张某某家,翻墙入院盗走张某某家院内39只羊,后由陈天明打电话叫史建伟(已判)开车接应。经价格鉴定,张某某家被盗39只羊价值为42335元。
2、2013年8月30日夜,被告人宋国安伙同陈天明、汪红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到叶县夏李乡牛头李村朱某某家,翻墙入院打开院大门,将其家院内的2头耕牛盗走,后由顾晓辉(已判)开车接应销赃。经价格鉴定,被盗耕牛价值22050元。
3、2012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宋国安伙同陈天明、汪红至常村镇金沟村任庄组,将王某甲、王某乙两家及其在家的狗药死后,将王某甲、王某乙两家共4头牛盗走,并盗走王某乙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后由史建伟开车接应。经价格鉴定,王某乙家被盗的2头牛价值为12000元;王某甲家被盗的2头牛价值为13500元。
4、2012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宋国安伙同陈天明、汪红到叶县田庄乡大张村张某某家,将其家院内喂养的11只羊盗走,后由顾晓辉开车接应。经价格鉴定,张某某家被盗羊的价值为10500元。
5、2012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宋国安伙同陈天明、汪红至鲁山县磙子营乡石岭村庙沟组王某某家,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内,盗走耕牛3头,后将牛销赃。经价格鉴定,王某某家被盗的3头牛价值24300元。
6、2012年8月26日夜,被告人宋国安伙同陈天明、汪红至叶县保安镇杨令庄村杨东组李某家,翻墙入院,将李某家喂养的38只羊盗走,后陈天明、史建伟驾车将羊运走并销赃。经价格鉴定,李某家被盗山羊价值为30514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宋国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宋国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27日夜,被告人宋国安伙同陈天明(已判)、汪红(已判)、张运才(已判)经预谋后至鲁山县磙子营乡石岭村张某某家,翻墙入院盗走张某某家院内39只羊,后由陈天明打电话叫史建伟(已判)开车接应。经价格鉴定,张某某家被盗的39只羊价值为42335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宋国安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喜、张某宝、范某某的证言;4、同案犯陈天明、汪红、张运才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价格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2、2013年8月30日夜,被告人宋国安伙同陈天明、汪红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到叶县夏李乡牛头李村朱某某家,翻墙入院打开院大门,将其家院内的2头耕牛盗走,后由顾晓辉(已判)开车接应销赃。经价格鉴定,被盗耕牛价值2205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宋国安的供述;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王某的证言;4、同案犯陈天明、汪红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价格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3、2012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宋国安伙同陈天明、汪红至常村镇金沟村任庄组,将王某甲、王某乙两家及其家的狗药死后,将王某甲、王某乙两家共4头牛盗走,并盗走王某乙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后由史建伟开车接应。经价格鉴定,王某乙家被盗的2头牛价值为12000元;王某甲家被盗的2头牛价值为13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宋国安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王某月、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同案犯陈天明、汪红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价格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4、2012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宋国安伙同陈天明、汪红到叶县田庄乡大张村张某某家,将其家院内喂养的11只羊盗走,后由顾晓辉开车接应。经价格鉴定,张某某家被盗的羊价值为10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宋国安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峻某、张国某、张某、张俊某的证言;4、同案犯陈天明、汪红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价格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5、2012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宋国安伙同陈天明、汪红至鲁山县磙子营乡石岭村庙沟组王某某家,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内,盗走耕牛3头,后将牛销赃。经价格鉴定,王某某家被盗的3头牛价值24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宋国安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来某、王某、李新某的证言;4、同案犯陈天明、汪红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价格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6、2012年8月26日夜,被告人宋国安伙同陈天明、汪红至叶县保安镇杨令庄村杨东组李某家,翻墙入院,将李某家喂养的38只羊盗走,后陈天明、史建伟驾车将羊运走并销赃,经价格鉴定,李某家被盗山羊价值为30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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