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28号 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爱民,男,汉族,高中文化,某某保险中心出纳。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雪、李巷苗,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侯海伟,男,汉族,大专文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团体业务部经理。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孟治,男,汉族,初中文化,三门峡市某某超市经理。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爱民、侯海伟、孟治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爱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孙志强 代理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