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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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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人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31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夏某某、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夏某某、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华某某租用老城办事处顾楼村基本农田45亩。2008年初开始建学校,2011年5月完工,2011年8月开始招生。华某某非法建设期间,被告人李某作为商水县住建局城建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告人夏某某、苏某某作为中队长,未能积极履行好职责,致使32.01亩耕地被非法占用,并造成23.71亩基本农田被严重毁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夏某某、苏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李某、夏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华某某租用老城办事处顾楼村基本农田45亩。2008年初开始建学校,2011年5月完工。2011年8月开始招生。华某某非法建设期间,李某作为商水县住建局城建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2010年6月8日至今),夏某某、苏某某作为中队长(夏某某任职时间为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苏某某任职时间为2011年2月至10月),未能积极履行好职责,未能有效阻止华某某施工,造成违法建筑完工,致使32.01亩耕地被非法占用,并造成23.71亩基本农田被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某2013年10月31日供述与辩解:我2010年7月至2013年6月任城建规划监察大队队长,2013年7月住建局与规划局分列后,我一直任规划局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至今。

我任城建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华某某无证施工,违法建设学校,我虽然也努力了,但没有能够有效阻止华某某施工,致使华某某违法建设形成事实,在这个事上,我作为监察大队大队长负有责任。

我任商水县城建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之后,多次对华某某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但是华某某极不配合,不但多次暴力抗法,还采取偷干的方式施工,并最终把学校建起来了。

我多次去华某某违法建设现场查处,我带队去过,跟随两违办李金柱主任也去过。

我们采取责令停工,暂扣华某某的施工工具,推倒他在建的墙体的措施。

查处时在现场能够制止华某某施工,但是我们执法人员一走,华某某就又开始干,因为我们的执法队员比较少,存在人手不足的问题。

最初对华某某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时校园内最南面的1栋2层楼已经盖成,尚未外粉刷。其余有几栋都是在建,有盖好半层的,也有盖好1层多的。

在多次对华某某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过程中发现了违法建设工程有进度,发现后我让执法队员去制止、拆除。但是华某某采取夜间、节假日、星期天偷干的方式施工。

执法队员向我汇报这些情况后,我立即向两违办、局领导作了汇报,两违办对此很重视,制定了一个强拆方案,报当时主管土地城建的副县长吕国平审批,但是一直没有批下来。此外,没有安排采取啥措施。

2011年初,华某某进行了院内硬化、伙房、家属院、洗浴中心、厕所等工程建设,当时任一中队中队长的苏某某给我汇报了,我也及时向两违办和局领导作了汇报,我也安排执法队员立即制止,责令停工。

在我任商水县住建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建设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采取过暂扣措施,这些有中队负责具体实施,我所知道是采取过。没有采取过查封措施。

对华某某说的城建规划监察大队暂扣其施工工具后不久就发还了,我不知道这个情况,按规定是不应该发还的,我从来没有表态过发还华某某的施工工具,因为华某某的违法建设行为一直在持续。但是从执法程序上,违法建设行为停止的情况下,中队长就可以决定发还施工工具。

华某某违法建设工地在老城办事处,属于一中队辖区,2010年一中队的中队长是夏某某,副中队长是苏某某,2011年一中队中队长是苏某某,2012年一中队中队长是王某,2013年6月份住建与规划分列后一中队中队长是党耀朋。

从法律上讲,我作为商水县住建局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对华某某违法建设在我们查处过程中最终把学校建成负有责任,我任商水县住建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华某某违法建设学校,我们城建规划监察大队没有能够阻止住华某某的非法占地行为,作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我没有履行好职责,存在失职。

(2)被告人夏某某2013年10月31日供述与辩解: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我当一中队中队长时多次带队去查处过周口外国语中学华某某违法建设,当时我如果单位有其他工作的话,由时任副中队长苏某某带队去查处。

最初去查处时最南边的那1栋楼2层主体已形成。院内东1栋、西2栋盖得有1层,还有1栋楼只有地基。

2011年2月我从一中队调走时最北边那一栋没动还是地基,最南边那1栋楼盖了多少我记不清了、中间有3栋已盖1层多,工程也确实有进度。

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我在一中队任中队长期间发现华某某进行违法建设后,我多次向李某队长汇报,并多次去组织阻止施工,每次都制止住了。期间我们还对华某某的水泵、铁锨等施工工具进行暂扣,后来华某某停工了就把工具发还了。

发还施工工具需要大队长李某同意,当时李某队长安排后,我就把暂扣单给当事人,当事人自己去停车场去领回施工工具。

我任中队长期间没有采取过对华某某违法建设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进行查封之类的措施。

我在对华某某工地相邻两次去查处时,去制止华某某施工时,发现工程确实有点进度。

我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华某某工地存在夜间施工、星期天、节假日施工的方式偷偷进行建设的现象,我及时向李某大队长汇报了,局里每周开业务会议时,我向局领导也作了汇报。

李某和局领导都说在华某某相关手续没有完善的情况下,不能开工,要立即制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