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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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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立新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立新,男,生于1974年12月25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74122587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水县练集镇刘楼村北姚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0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立新,男,生于1974年12月25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74122587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水县练集镇刘楼村北姚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立新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立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黄立新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商水县练集镇张胥庄村处时,同道路旁边树木发生相撞,造成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单检测:黄立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90/100ml,属醉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立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三个月以下拘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继禹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立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中,被告人黄立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立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