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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学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小学,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7308162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谭庄镇国营农场张庄村二组。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小学,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7308162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谭庄镇国营农场张庄村二组。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4年10月2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3日被商水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小学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小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韩小学到商水县国营农场张庄村原学校院内,盗伐杨树7棵。经鉴定:被盗伐杨树的立木材积共计2.2617立方米。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韩小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小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韩小学到商水县国营农场张庄村原学校院内,盗伐杨树7棵。经鉴定:被盗伐杨树的立木材积共计2.2617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小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张黑运、支业付、张四朋、杜凤江、韩二华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商水县林业局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情况说明、证明、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小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小学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振奎

审判员  王纯良

审判员  毛秀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