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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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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商水县张明乡尚集村七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1月2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水县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商水县张明乡尚集村七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1月2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22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6日凌晨,周某某的摩托车在商水县妇幼保健院住院部楼门口被盗。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许昌境内107国道上以35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该车,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366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被告人尚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6日凌晨,周某某的摩托车在商水县妇幼保健院住院部楼门口被盗。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许昌境内107国道上以35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该车,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3667元。该车辆已退还给周某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尚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书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鉴定结论、户籍证明、领条等证据证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