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邹学文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又名邹某子,男,1948年10月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3194810070019,小某某化,农民,住商水县城关镇南菜园村四组18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又名邹某子,男,1948年10月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3194810070019,小某某化,农民,住商水县城关镇南菜园村四组18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9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4年7月23日被商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15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商水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逃)盗伐商水县国营农场支老家村村南高速公路北侧支某某家四棵杨树。经国家林业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活立木蓄积量共计为2.0412立方米。并出具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书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邹某某辩称,树不是我偷的我不认罪,当时王某某让我看着别让树砸住他们,晚上我看不见,差点砸着他们,他们显我没本事,就让我到拉树的三轮车那边去了,我在树林里躲着,树不是我锯的。当时伐第一棵时我在场,后来伐那三棵树的时候我就不在场了,我在树林里躲着。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邹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逃)盗伐位于商水县国营农场二分场南高速路路北侧支某某家杨树四棵,在运输树木的过程中,被告人使用的时风牌大蓬车出现故障不能行使,被告人邹某某负责看守车辆时在三轮车上睡着。次日凌晨五时许,被害人支某某发现自家树木被盗,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在三轮车上抓获了被告人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告人邹某某2014年7月23日19时40分至21时45分供述及辩解:我给别人帮忙偷伐人家的树了,我是帮王某某偷伐的,我主要是为了借王某某家的机器浇地,昨天吃过早饭,我自己一个人骑着自行车去他家找的他,我对他说我借他的机器浇地,他对我说你得给我帮忙伐树,伐了树把树拉回来了我就把机器借给你,我就在他家待到晚上六七点在他家吃过饭,开着他的大蓬车带着手锯到了商水县国营农场高速公路北边南北生产路东,晚上八点多开始伐,一共伐了四棵,伐到昨天晚上九点多结束的,树将完了之后准备走,结果车坏了,王某某步行回家去找车去了,准备拉这个坏车,他让我看着车,结果我在车上睡着了,早起五点多人家开着四轮车浇地看见我在车上,那个人说偷的是他家的树,那个人问我是哪的偷树的,我对他说是商水县老城区的,他又问我给谁偷的,我说和王某某我们两个,他就报案了,早上六七点农场派出所去的。

二、被害人支某某2014年7月24日10时6分至10时44分的陈述:昨天早上五点多,我从南边养殖场回家看见路边我地里有一堆树,有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婆在那个地方看着树,我走过去问她这在哪弄的树,她对我说人家偷的树丢这了,她拾的树,她对我说她己经拉走两棵了,我对她说你别拉了,这可能是我的树,我就去我承包树的地方看了,去了之后,我发现偷的树是我的,我说对她说,你别拉了,这树是我的,我得报案。之后,我给二分厂的支部书记刘银昌打电话,对他说我的树丢了,让他报的案,没过多久,我邻居母占军过来了,他对我说有一辆大蓬车坏在十一分厂了,可能是偷树的车,之后我和我邻居就一起去十一分厂看,车上有一个人在上面睡觉哩,我一看车上挂的有树皮、有树叶,当是我怀疑是他了,就问他:“你是干啥的。”他对我说车坏了,他浇水哩,我又问他是哪里人,他对我说他是商水县老城区南菜园的,我又问他,你是南菜园的跑这儿干啥,他不说话了,我问他是不是偷树的,他不吱声了,他见我们一片的人都去了,他有点害怕,他对我说他是帮忙的,帮某某忙的,我问他在哪儿弄的树,他对我说他在西边弄的,我又问他偷了几棵,他说一共四棵,我问他树在哪儿,他对我说树卸在高速公路南沿的北边了,车坏了,刚好这时农场派出所的史所长去了,史所长当时用一个相机给他录的口供,之后史所长带他指认的现场。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甲2014年8月21日12时18分至12时39分证言:2014年7月23日早上天才亮,我骑着自行车去地里看玉米,看见支某某家地头路边有几棵树,我就回家拉架子车把树拉回家两根,刚好我拉回家出来碰到支某某,他对我说俺的树丢了,那是俺的树,你别拉了,我当时发现支某某家地头有七八根树,都截好了。

2、证人刘某某2014年8月21日11时20分至12时5分证言:2014年7月23日早上五六点钟,我在家时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家的树丢了,车和人都在那里,让我过去,我过去后,打电话报了警,当时三轮车上睡了个老头,车上有树皮,我和支某某问那个老头,这树是从哪儿弄的,那个老头说树是他和另外一个人偷的,就锯了四棵,史所长过去后,那个老头领养我们去偷树的地方了,那个老头说是两个人偷的。

3、证人母某某2014年8月21日10时26分至11时15分证言:2014年7月23日早上五点多,我骑着电动车去三分场抢井浇地,路过11分场时,看着一个大蓬车在去11分场的南北水泥路上停着,有一个老头在大蓬车上停着睡觉哩,我到三分场后发现没有井了,然后我就回来了,我回来时那个大蓬车还在那,我走到高速路桥底下时碰见了二分场的支某某了,他给我说他的树丢了,有个老婆正在拉树哩,那是我的树,你在这儿给我招呼一会儿,别让他拉走了,我回去拿手机,支某某报完警后我给他说11分场南北水泥路上停了一辆大蓬车,右轮没有气了,支某某说可能偷树的就是他,你拐回去看着别让他走了,我就又拐回去到大蓬车那,我在那停了有几分钟,支某某和二分场的刘银昌就赶过来了,我们三个就把在车上睡觉的老头喊了起来问他是干啥的,他说他借车浇呢,支某某问他:“你借车浇水哩,你车上的锯沫从哪儿来的,你不说实话我打死你。”然后那个老头说树是他偷的,我们问他偷了几棵,他说三四棵,我们问他几个人偷的,他说两个人,我们问他那个人是谁,他说叫啥江,具体我记不清了,然后我们就等派出所民警过来,我们几个在那等时,有一个骑着摩托车带着两个西瓜过来了,我们几个说这个人咋这么面生,我们去问他是干啥哩,我们一撵他,他把西瓜一扔,骑着摩托车往北就跑了。

四、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五、书证:鉴定结论书及河南省周口监狱罪犯档案资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