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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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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永高工程重大安全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永高,男,生于1980年7月7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800707043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水县城关镇倪庄村七组。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14年4月3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永高,男,生于1980年7月7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800707043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水县城关镇倪庄村七组。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14年4月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17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4月2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4)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永高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永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永高作为“商水县2013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建设项目第四标段”施工直接责任人,在承建商水县白寺镇郭洼村南胜利渠桥过程中,没有按照施工标准施工。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倪永高在收到整改通知后,未按整改要求所提的拆除、返工、修补缺陷等内容,违规使用千斤顶位移桥墩调整水道宽度,以使外观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2014年4月1日,在违规位移商水县白寺镇胜利桥桥墩过程中,桥墩突然倒塌,造成工人王自刚、王保建当场被砸身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倪永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倪永高作为施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施工,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倪永高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倪永高判处缓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倪永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倪永高作为“商水县2013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建设项目第四标段”施工直接责任人,在乘建商水县白寺镇郭洼村南胜利渠桥过程中,没有按照施工标准施工。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倪永高在收到整改通知后,未按整改要求所提的拆除、返工、修补缺陷等内容,违规使用千斤顶位移桥墩调整水道宽度,以使外观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2014年4月1日,在违规位移商水县白寺镇胜利桥桥墩过程中,桥墩突然倒塌,造成工人王自刚、王保建当场被砸身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倪永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自刚亲属经济损失共计350000元,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保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770000元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倪永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实供述不讳。商水县公安局白寺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倪永高主动到信访接待大厅,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证人何国锋的证言证明了出事故的桥段为四标段,承建单位是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监理单位是河南三川水利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监是任光辉,监理人员武二伟。其是4月1日听姓倪的给他打电话说该工地出事了,桥碰住人了。3、证人王留磊证言证明了2014年4月2日其到白寺派出所反映白寺镇胜利渠桥在建设过程中,桥墩突然倒塌致工友王志刚、王保健死亡的情况。该桥没有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因为技术员看错图纸了,把三米四看成了三米零四,技术人员叫老魏,具体叫啥名字我不知道,我们的老板叫倪永高。4、证人武二伟证言证明了出事故的桥段是第四标段,其与任光辉是该标段工程监理。存在监理不到位的现象。5、证人任光辉证言证明了2014年3月份我和武二伟在商水县白寺镇郭洼南胜利渠桥施工现场负责监理工作,我和武二伟是该项目监理工程师,武二伟是监理员,该工程开工令是我签署的,倪永高是该标段施工承建方。2014年4月1日上午8点左右胜利渠桥一侧桥墩发生坍塌事故并当场导致了两人死亡。5、证人贾红飞证言:我是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具体管理公司的是经理孙百学,商水县水利局2013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招标由公司经理孙百学负责决定,操作的流程我也不清楚,后来孙百学给我打电话说商水县水利局建设项目上出事故了,在施工中死了两个人。6、证人甘信明证言:大概是今年清明节前后,公私办公室主任刘辉打电话给我说,在商水的工地出安全事故了,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7、证人孙百学证言:我是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后的,原法人代表是贾红飞),我们公司中商水县水利局一个标,有关商水县农田水利建设的,标段我记不住了,怎么到倪永高来承建,我也不知道。8、证人王新军证言:我是在工地开车拉混泥土的,工地负责人是倪永高,在4月1日早上我开农用车去白寺镇建桥工地去拆壳子板,大概10点的时候到白寺镇大屯村西北角处胜利桥建桥的地方,看到现场桥塌了,修桥的王志刚,王保健已经砸死在桥下面了。9、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整改通知、暂停施工通知、河南三川水利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建设施工合同书、授权委托书(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倪永高为我方代理人,以我方名义签署商水县2013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第四标段施工合同和处理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倪永高承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领条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永高作为施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施工,造成死亡二人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永高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