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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国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国营,男,生于1964年1月20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640120353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商水县巴村镇吕刘村十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国营,男,生于1964年1月20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640120353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商水县巴村镇吕刘村十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国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国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吕国营在商水县老城区加工并销售猪蹄等熟食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松香(工业松香)并予以销售。经鉴定,涉案熟食中含有工业松香成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国营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吕国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吕国营在商水县老城区加工并销售猪蹄等熟食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松香(工业松香)并予以销售。经鉴定,涉案熟食中含有工业松香成分。

同时查明:被告人吕国营于2013年10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玲、沈新芝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黎明华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报告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国营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庭审中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国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纯良

审判员  张丽亚

审判员  毛秀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