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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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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军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文军,男,生于1981年12月28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811228507X,汉族,农民,住商水县姚集乡周庄村九组。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1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文军,男,生于1981年12月28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811228507X,汉族,农民,住商水县姚集乡周庄村九组。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1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珍,女,生于1983年1月15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8301155047,汉族,农民,住商水县姚集乡周庄村九组。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1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军、张珍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全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军、张珍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8日-19日,被告人周文军、张珍开一辆白色面包车,到商水县白寺镇岗叉楼村,以宣传销售驼绒被为名,免费送礼品收取礼品押金,骗取该村郭新爱、郭素杰、张文等村民现金5100余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文军、张珍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周文军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珍单处罚金。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均表示愿意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19日,被告人周文军、张珍开一辆白色面包车,到商水县白寺镇岗叉楼村,以宣传销售驼绒被为名,免费送礼品收取礼品押金,骗取该村郭新爱、郭素杰、张文等村民现金5100余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同时查明:被告人犯罪所使用的奇瑞白色面包车(晋EHP578)一辆及驼绒被一件等现扣押于商水县公安局白寺派出所。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新爱、郭素杰、张文陈述,书证有被告人周文军、张珍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领条、扣押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商水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军、张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庭审中,二被告人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赃款全部退出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文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张珍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犯罪所使用的工具奇瑞白色面包车(晋EHP578)一辆及驼绒被等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丽亚

审判员  王纯良

审判员  毛秀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