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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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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东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玉东,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即农历1996年10初八),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谭庄镇肖杨村四组。因犯抢劫罪,2014年7月10日被商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玉东,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即农历1996年10初八),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谭庄镇肖杨村四组。因犯抢劫罪,2014年7月1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8月14日经检察院批准,2014年8月1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东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王玉东伙同李贺龙(另案处理)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商水县谭庄镇郭庄行政村新庄桥南,先后对途经此地前往谭庄镇二中上学的被害人王云朋、王东迎、王艳坤、王丰收、王烁、王庆乐实施抢劫,共抢得人民币14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玉东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庭审中认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玉东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生于1993年8月6日有异议,其实际是1996年出生的。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王玉东伙同李贺龙(另案处理)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商水县谭庄镇郭庄行政村新庄桥南,先后对途经此地前往谭庄镇二中上学的被害人王云朋、王东迎、王艳坤、王丰收、王烁、王庆乐实施抢劫,共抢得人民币14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玉东实际出生年龄系1996年11月18日出生,农历10月初八出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王玉东2014年7月10日供述:离现在有三个月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和我村的李贺龙骑着李贺龙家的摩托车在S219线郭庄桥附近转着玩,当时李贺龙骑着我在后面坐着,我们看见有上学的学生,李贺龙说:“学生上学哩,咱们可以去给他们要点钱。”我同意了,之后我和李贺龙骑着摩托车下S219线到西边的小桥上,我们把摩托车停在桥上,我和李贺龙下来在那等着过来的学生,等会从西面过来四个男生,李贺龙从路边拾个杨树棍拿在手里,我们拦住那四个学生,我们说:“把你们的钱拿出来,如果自己拿出来不挨打,如果不自己拿出来我们给你们掏出来还打你们一顿。”那四个学生很听话,都把自己兜里的钱拿出来给李贺龙了。之后我们骑着摩托车往东走了。抢了五、六十块钱,具体多少我忘了。我们当时骑着的是大架橘黄色的摩托车,油箱上面贴的好像是个骷髅头,李贺龙家新买的,还没上牌照。抢了钱之后我们走时我对那几个学生说:“我是肖杨村的王玉东。”2、被害人王云朋陈述:2014年4月13日下午15时左右,我和王东迎两个人从俺庄出来走到周漯路郭庄桥南边七、八百米左右,从俺后面过来一辆摩托车,车上有两个年轻人,他们超过我们以后把车停在我们前面,骑摩托车的那个人从车上下来说:“别走,我问你们个事。”我说啥事,那个人说:“你们这里都谁牛逼。”我说:“我不知道。”骑摩托车的又说:“康庄的学生去二中学校都从那里走,康庄的赵文浩你们认识吗,我说不认识。说了以后骑摩托车的那个人接了一个电话,那个人在接电话时十字井村的王艳坤、王丰收、还有俺村的王亮杰三个从十字井过来,他接了好长电话才挂了电话,挂了电话以后给我们两个说:”你们两个过来跟着我,我们两个就跟着去了河堤南边树林里面了,过去以后这个年轻人说:“看你们是学生,我们就不打你们了,把你们身上的钱都掏出来,要是被我搜出来了我就得打你们了。”我说:“俺都是学生身上没有多少钱。”那个年轻人说:“你别给我废话了。”我把我身上装的二十一元都拿出来了,我拿出来以后那个人还不相信,他又搜了搜我的衣服口袋,没有搜到,他就拿了我二十元钱,另外一元他没有要。王东迎身上就几元钱他没有,他把钱给我要走以后就让我们两个赶紧先走,我们两个往北走有一百多米,我和王东迎就站那里不走等着王艳坤,我们又看见那个骑摩托车的年轻人又叫王艳坤三个去河堤南边小树林,他们在小树林里面也不知道都说了什么,我和王东迎就先去学校,我们两个走走停停,最后我们两个到学校没有几分钟,王艳坤他们三个也到了,王艳坤看见我们几个就说去找老师,这时我们又碰见七五班的王烁,他说也被人抢钱了。说了以后我们几个就去找老师了。王艳坤被抢五十元、王烁被抢六十元、王丰收被抢十元、加上我的一共被抢一百四十元。3、被害人王东迎陈述与王云朋陈述相一致。4、被害人王艳坤陈述:2014年4月13日下午15时左右,我和王亮杰、王丰收、我们走到郭庄村与十字井村连着的大桥上,看见王云朋和王东迎,还有两个男的,一个在摩托车上坐着,一个手里拿着木棍在打电话,当时我们也不知道他们是干什么的,打电话的男子挂完电话,就让王东迎和王云朋他们两个叫到河边树林里了,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过一会他们回来了,拿棍的这个男的让王东迎和王云朋赶紧走,他们两个走后,他们两个就叫我们三个去树林,他们就让我们把身上的钱掏出来,不掏出来就要挨打,我们就掏出来了,我掏出了七十元,王丰收掏出来十三元,王亮杰没有钱,他们把我们的钱都拿走了,他们就叫我们走,我问其中一个叫什么名字,他说他就王玉东是肖杨村的,我们走后他们又追上我们,又给我二十元,他们就骑着摩托车正西走了。他们骑的是大架摩托车,摩托车油箱上面贴一张车贴,上面写着(哥加的不是油是眼泪)。5、被害人王丰收供述与被害人王艳坤供述相一致。6、被害人王烁陈述:2014年4月13日下午15时左右,我和王庆乐两个人从十字井到学校上学,走到郭庄小学五六百米处时,有两个人骑一辆两辆摩托车,从摩托车后面下来一个年轻人,他拦住我们说:“站住”,我说:“有啥事。”他说把你们身上的钱全部掏出来,我和王庆乐就掏身上的钱,我身上当时装六十五元,他拿走六十,五元他没要,王庆乐身上装五元,那个人没要。给他们以后,那个人让我们走了。我们两个到学校以后碰见七五班的王艳坤和王云朋他们,说了以后我们几个就去找老师了。他们骑的是大架摩托车,摩托车油箱上面贴一张车贴,上面写着(哥加的不是油是眼泪)。7、被害人王庆乐供述与被害人王烁供述相一致。8、证人曹进绩证言证明:2014年4月13日下午15时左右,我们学校的几个学生到校以后找我说:“他们几个人的钱被两个人抢了。”我听了以后问问怎么回事,他们给我说了以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们班的王云朋、王艳坤、他们一共有七个人。抢走了一百多元。9、证明被告人年龄的证据有:(1)证人王怀复证言:1998年我们村分地的时候,我们村的村干部王四学给派出所报的王玉东的户口,王四学没有到我家问我王玉东的出生年月,就自己给派出所报的王玉东的出生年月,是王四学报错的。户口本下来后,我看王玉东的出生日期打成1993年8月6日了,才知道户口上错了。改户口信息也麻烦,也没有去派出所更正王玉东的户口信息。王玉东是1996年11月18日出生的,农历10月初8,在我们村出生的,接生婆叫张小花。(2)证人张小花证言证明:王怀复的儿子是1996年出生的,他儿子比我孙子大一岁,我孙子是1997年出生的。那时候天已经冷了,好像是阴历十月生的。(3)证人王小姣证言证明:王玉东和我儿子王栋梁是一年的人,王栋梁是1996年正月13出生的,王玉东是十月出生的。(4)证人王四学证言证明:当时王玉东的户口是我报的,王怀复的家里没有人,在村委,村里的干部回忆着填的,王玉东的出生时间我现在记不住。(5)证人朱素梅证言证明:我的儿子李梦伟是1996年12月29日出生的,王玉东和李梦伟是同一年出生的,我们家和王玉东家住的近一点,谁家生个孩子都知道,王玉东比我儿子李梦伟早几个月出生。(6)证人张秀体证言证明:我儿子王江威是1997年3月16日出生的,王怀复的儿子王玉东比王江威大一岁。(7)证言王玉红证言证明:我弟弟王玉东是1996年出生的,我的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和我本人的实际出生日期不一样。是村干部报户口时给我们报错了,我弟弟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96年10月8日,户口登记的是1993年8月6日。(8)证人张云平证言证明:我儿子李帅威和王玉东是同一年出生的。李帅威的出生年月是1996年10月13日。上户口时我二儿子李帅磊的出生年月上成大儿子李帅威的了。两个儿子的出生年月上反了。10、书证:被告人王玉东户籍证明、证人王小姣、王书、王栋梁、李梦伟、王江威、李帅威、李帅磊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商水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商水县谭庄镇肖杨小学证明等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