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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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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红彦,男,生于1950年8月15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5008152513,汉族,文盲,农民,住商水县郝岗乡范庄村1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14年9月17日被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红彦,男,生于1950年8月15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5008152513,汉族,文盲,农民,住商水县郝岗乡范庄村1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14年9月1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4年9月30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2014年10月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彦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张红彦因民事纠纷与他人诉讼至商水县人民法院。2012年8月2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以(2012)商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红彦等人返还原告彩礼款人民币36400元及“宗申”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张红彦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周民终字第147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红彦等人败诉且维持原判。被告人张红彦在收到生效判决文书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红彦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被告人家属已代为履行判决,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红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张红彦因民事纠纷与他人诉讼至商水县人民法院。2012年8月2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以(2012)商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红彦等人返还原告彩礼款人民币36400元及“宗申”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张红彦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周民终字第147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红彦等人败诉且维持原判。被告人张红彦在收到生效判决文书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的判决被告人家属已代为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张红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供认不讳。2、书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笔录、送达回证、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账户明细、情况说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被告人张红彦履行完毕、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彦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本案民事判决已履行完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红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