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树刚(又名杨广银),男,1962年2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3月3日到新蔡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3月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树刚犯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树刚及其辩护人刘海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树刚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预谋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坯子后制成毒品供个人吸食,后李某甲电话联系路某某(另案处理)欲购买毒品坯子。2013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杨树刚伙同李某甲窜至新蔡县栎城乡一高速公路桥下以23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路某某购买吗啡50克、醋酸酐10瓶及底料200克。2013年10月17日,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甲住处将两人购买的10瓶醋酸酐查获。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树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杨树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树刚辩称,他供述的笔录是新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编造的。当时他向李要欠他的钱,李让他坐车和其一起要钱,他没有购买毒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树刚主观上没有制造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过制造毒品行为,按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被告人杨树刚有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3日,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新蔡县杨庄户乡杨集村委东南头组和被告人杨树刚预谋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坯子后制成毒品供个人吸食。随后李某甲电话联系路某某(另案处理)第二天进行毒品交易。2013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杨树刚伙同李某甲乘坐李某甲的红色三轮摩托车进入新临路新蔡县栎城乡北段高速公路桥下处,以人民币23500元的价格向路某某购买毒品坯子50克、醋酸酐10瓶及底料200克,其中李某甲出资13500元,杨树刚出资10000元,准备找人制成毒品后二人分吸。路某某在返回途经新蔡县韩集镇韩集街西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搜出毒资23500元。2013年10月17日,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在新蔡县杨庄户乡张王庄村委小李庄组李某甲弟弟李某乙住处将两人购买的10瓶醋酸酐查获。 上述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1)户籍证明,记载被告人杨树刚的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2)破案报告、查获证明,证明该案的侦破及同案犯李某甲的到案情况。(3)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记载公安机关查获路某某的作案车辆白色电瓶车及在该车座位下搜出贩卖毒品所得现金23500元,在新蔡县杨庄户乡张王庄村委小李庄李某甲弟弟李某乙平房楼梯底下搜出醋酸酐10瓶,及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4)辨认笔录,记载路某某、李某甲相互进行辨认,二人对杨树刚进行辨认,吸毒人员李某丙对杨树刚进行辨认的情况。(5)通话清单,显示购买毒品期间李某甲与路某某、杨树刚进行通话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证言,他是杨树刚的姨夫,是李某甲的三舅,李某甲和杨树刚是老表关系,二人相互认识。 (2)证人王某某证言,杨正杰是她丈夫杨树刚的亲姨夫。 (3)证人李某丙证言,他吸毒,2013年七八月份一天上午,他和杨树刚一起去化庄乡大陈庄一个开超市的瘸子手里买过毒品,杨树刚也吸毒。 (3)证人任亚兴、王金华证言,他二人于2014年10月25日提取了2013年10月14日上午9时39分杨树刚与李某甲购买毒品时经过新蔡县涧头乡刘海孜的卡口照片3张与2013年10月14日上午11时33分购买路某某毒品后返回经过该处卡口照片2张。 3、被告人杨树刚与同案犯供述 (1)被告人杨树刚供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二三点,李某甲在他家与他商量各买25克、100克底料,制造毒品,供他俩吸。当着他的面李某甲给一个叫老路的打电话要50克坯子、10瓶醋酸、200克底料,共计23800元,李某甲有13500元,他有10000元,商量各要一半毒品,他欠李某甲多少钱以后还。第二天早晨9点多李某甲开着红色三轮车带着他到栎城北边高速公路桥下面路西的土路边与老路见面,老路将一箱醋酸搬到三轮车上,把装有毒品坯子和底料的塑料袋交给他,他将事先装好23500元的塑料袋交给老路。交易后他与李某甲一起骑三轮车带着毒品和底料从原路返回,李某甲把毒品和底料留在他那里,把装有十瓶醋酸的箱子带走,准备以后找人将毒品坯子制成好毒品后,各分一半。买的50克坯子,200克底料让他吸完了。侦查机关出示的卡口照片是他。 (2)同案犯李某甲供述 2013年10月13日下午二三点,他对老表杨树刚说:“买小包吸不划算,咱们自己买点吸”。杨树刚说:“你要买点,我也买点”。当着杨的面他用手机给老路打电话要50克坯子、1瓶酸、200克底,老路说1瓶酸别人不卖,至少得10瓶。他和杨树刚算总共23800元,他有13500元,杨树刚有10000元,商量各要一半,杨欠他的钱以后再还他。次日早上8点多,他开着他的一辆红色三轮车到杨树刚家接着杨到栎城北高速路口桥下,与老路在高速公路桥北路西的土路见面。老路将一箱子酸搬到他的三轮车上,把装有坯子和底料的塑料袋交给杨树刚,杨树刚将事先装好23500元钱的塑料袋给老路。交易后,他和杨树刚骑着他的老年三轮车带着毒品和底料从原路返回。到杨树刚家门口,他和杨树刚说:“酸也放在你这”,杨树刚说:“酸你带走,以后找人点拿一瓶就够了,点了之后各一半”。回家他将装有10瓶酸的箱子放在他三弟李某乙的平房楼梯底下洞里。杨树刚也吸毒。购买毒品是为了找人制好以后吸食。经辨认,道路卡口的照片坐在三轮车后面的就是杨树刚。 (3)同案犯路某某供述 2013年10月13日,李某甲打电话要50克坯子,10瓶酸、200个底,420元一克坯子,1瓶酸200元,800元钱的底,共23800元。2013年10月14日上午,他骑着一辆银白色电瓶车于11点左右到栎城北边的天桥处,李某甲骑的是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在天桥北往西10米土路上,和李某甲一起去的男子(指杨树刚)将一个塑料袋装的23500元钱给他,他将钱放在电动车座位下面车兜里,将装有毒品坯子和底料的塑料袋给那个男子,将酸放在李某甲的三轮摩托车上。他骑着电动车从韩集街往西没有多远被抓获,当场将23500元钱搜出。经辨认,道路卡口照片和李某甲一起买毒品的男子就是和他进行毒品交易的那个男子。 4、道路卡口照片,记载杨树刚与李某甲购买毒品往返从涧头乡刘海孜卡口经过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