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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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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8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张辛行政村李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鹿邑县公安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8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张辛行政村李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8月18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19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17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15时许,在鹿邑县城郊乡付桥行政村豆芽李庄,李芳才拿着花盆到其屋后400多米处的地方出土,走到被告人杨某某门口时,杨某某无故拦住李芳才,说李芳才偷他家东西,并将李芳才拉到他家院子里对李芳才进行殴打,造成李芳才面部、鼻部、眼部、肋骨等多处受伤。经鹿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芳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民事已赔偿人民币70000元。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我认罪伏法,已与被害人和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15时许,在鹿邑县城郊乡付桥行政村豆芽李庄,李芳才拿着花盆到其屋后400多米处的地方出土,走到被告人杨某某门口时,杨某某无故拦住李芳才,说李芳才偷他家东西,并将李芳才拉到他家院子里对李芳才进行殴打,造成李芳才面部、鼻部、眼部、肋骨等多处受伤。经鹿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芳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民事已赔偿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今年6月10日下午3点多钟,因我中午喝点白酒,和媳妇李玉玲生气后她出去了,当时就我自己在家,我看到有一个老头拿着塑料花盆走到我家大门口,我家大门口有一车我买的土,我问那个老头干啥类?他说找土类,之后我俩就此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他用口咬了我的右手食指,当时就咬出血了,我就用拳头打他,后来他用手抓我的裆部,我们厮打在一起,我姑父闫家财不知道什么时候从外面过来了,他来了之后说了什么我也记不起来了,他来了之后我和那个老头又发生打架没有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那个老头双手支撑着地往大门口外移动,我也跟着到大门口,后来那个老头的家人来了,再后来120救护车和110警车来了,停在我家门口路边上,我不让他们走。我都是用拳和脚打的,没用任何工具打他。当时我看到他的脸部冒血了,是我用拳头打的。

2.被害人李芳才的陈述,2014年6月10日下午3点4分左右,我拿着花盆去我屋后装土种蒜苗,走到一家人门口的时候,突然有人那个砖头朝我右小腿上砸了一下,然后又砸了我左大腿上,我就问他为啥要砸我,他说,我偷他东西了,我说偷啥了,他说我拿的花盆是他的,还说他家丢的东西都是我拿的,然后把我拉进他家院里,用铁锹把字打我,用铁锹头拍我的腰上,还用砖头乱砸我,打了一会儿后,他家的人和邻居都来了,拉都拉不住,说谁拉揍谁,我中间试图爬出三次又都被他拉了回来,每次拉着我的腿把我拉回来之后又是一顿打,用脚跺,后来我家属听说后报了警,那时候我已经爬出来在外边躺着了,在外边躺着的时候,他又拿树枝子打我的脸,用脚胡乱的在我身上跺,别人捞都捞不住,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之后还打着我骂着我呢。右小腿和左大腿上都是用砖头砸的,有淤青。左腰使用铁锹打的。右眼和鼻子是用砖头砸的,在院子里砸的,左耳朵也有伤,用脚跺的,还有两个胳膊上有伤,是护头时造成的。他打我头的时候,我咬他的手了,哪只手我不知道。

3.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下午4点左右,我母亲给我打电话说:“快回来,你爸爸快被人打死了!”。我就感到我爸妈家(红卫桥北)了,走到豆芽子李庄西头南边的时候看见我父亲躺在地上,头上、鼻子上流着血,眼睛肿的睁不开,耳朵也很肿,我赶快走到我爸爸跟前,准备搀我爸爸起来。这时有个赤裸上身的男子拿着砖头向我走过来,嘴里骂骂咧咧说自己手被疯狗咬破了,并指着我爸说“这个人是小偷,他入室抢劫。”我就问他:“你干嘛打我爸爸,他偷你啥东西了?”他回答说:“你爸该打,我家丢了很多东西,我在这儿蹲了好几天了,今天终于逮到了。”我妈妈劝我不要理他,我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4.证人闫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6月10日下午3点半左右到杨某某家院子里看到杨某某与小洼打架的情况,小洼用手抓住杨某某的裆部,杨某某一只手拿着鞋,用另一只手推小洼的头,我见状劝小洼松手,小洼不松,杨某某朝小洼的左眼打去,具体是不是用鞋我没看清,我赶紧拦住杨某某不让再打了,这时小洼就趁我拦住杨某某的机会,坐在地上,用手支撑着往大门外移动,他一直挪到大门外的路上。杨某某见小洼跑了,就推开我,在地上捡一块半截砖朝小洼身上砸,具体咋什么部位了我没看清,杨某某砸完,在地上捡一块半截砖要砸小洼,被我制止了。后来小洼的媳妇和她女儿、女婿就陆续过来了。没过多久,派出所的人和120救护车过来了。当时我来到他家时,就看到杨某某右手,不是食指就是中指流着血,其他有什么伤没有,我不清楚。

证人王xx的证言,2014年6月10日下午左右,我女朋友李玲玲接到她母亲的电话,说她父亲被打了,我们就赶紧过去了,到那之后我就见她的父亲在地上躺着,浑身是血,眼眶有外伤,耳朵处也有伤。我女朋友就过去扶她父亲,这时过来一个人手里拿着砖头拦我女朋友,嘴里还骂骂咧咧的,然后指着他爸爸说她爸是小偷、入室抢劫。说他家丢了好多东西,终于逮住人了,接着我女朋友就打了120急救电话。

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其看到丈夫在一家人门口被打然后报警的情况。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芳才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8.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鹿邑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基本情况、目前无违法犯罪行为。

9.辨认笔录,证实李芳才辨认出打他的人是被告人杨某某。

10.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证实双方已和解,得到谅解,被害人得到赔偿7万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