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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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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得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9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909021697,汉族,小学文化,籍贯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邓城镇白蛇村13组。因涉嫌盗窃,于2015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9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909021697,汉族,小学文化,籍贯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邓城镇白蛇村13组。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21日自首,当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全河、林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1、2013年农历腊月初二晚上,伙同苏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后,由苏某某(已判刑)开车到商水县邓城镇范楼村附近,三人下车后到腊梅庄村张某甲家,摘门进院盗走山羊三只,由苏某某开车接回,后把三只山羊卖给周口市南郊乡后李村李国良。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被盗山羊三只价值3120元。

2、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苏某某、段小狗开着面包车到商水县张庄乡椿树王村王某甲家,盗走山羊两只,卖给周口市南郊乡后李村李某某,得赃款1500元。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两只山羊价值2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甲、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商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退赃手续、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商水县公安局移送物品清单;5、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一份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主动退出赃款,可以对其减轻、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