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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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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大威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訾某某,男,1987年9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7091542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舒庄乡訾楼村二组。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訾某某,男,1987年9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7091542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舒庄乡訾楼村二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9月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7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9月1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会臣,男,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訾某某及辩护人朱会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訾某某与其弟弟訾某甲因琐事与訾某乙发生纠纷并厮打,訾某乙的弟弟訾某丙闻讯赶到现场,被被告人訾某某用菜刀砍伤头部,经鉴定訾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庭前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人訾某某就民事赔偿款项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人訾某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书证:訾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2、证人訾某乙、訾某丁、訾某寅、邵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訾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一份;6、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被告人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并已全部履行了赔偿款项,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本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郭 爱

审判员 胡 勇

审判员 阮俊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