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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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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刘兵、周文付寻衅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70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刘兵,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92081773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袁老乡贾寨村二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8月24日投案自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70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刘兵,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92081773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袁老乡贾寨村二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8月24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国华,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文付,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94111277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平店乡周王村一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3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刘兵、周文付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刘兵、周文付及其贾刘兵辩护人贾国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5日1时左右,被告人贾刘兵、周文付等人酒后在商水县健康路广播局对面,因向张木栋等人借烟而产生不满心理,被告人贾刘兵、周文付等人使用酒瓶、板凳等工具将张木栋、刘子可、郭子豪打伤后逃跑。经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室鉴定:受害人张木栋、刘子可、郭子豪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刘兵、周文付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贾刘兵、周文付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刘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要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意见: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周文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1时左右,被告人贾刘兵、周文付等人酒后在商水县健康路广播局对面,因向张木栋等人借烟而产生不满心理,被告人贾刘兵、周文付等人使用酒瓶、板凳等工具将张木栋、刘子可、郭子豪打伤后逃跑。经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室鉴定:受害人张木栋、刘子可、郭子豪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同时查明:被告人贾刘兵、周文付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贾刘兵、周文付各自赔偿张木栋、刘子可、郭子豪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均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贾刘兵、周文付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张木栋、刘子可、郭子豪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15日1时,被贾刘兵、周文付等人殴打的事实。3、证人齐萌、贾洋洋、雷卫杰、陈春辉、贾森林、刘国建的证言均证明打架的情况。4、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3份、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刘兵、周文付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刘兵、周文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贾刘兵、周文付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刘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文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纯良

审判员  张丽亚

审判员  毛秀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