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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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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大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大岗,男,生于1976年4月1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760401551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水县化河乡任庄村七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4年2月16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大岗,男,生于1976年4月1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760401551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水县化河乡任庄村七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4年2月1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广太,男,生于1965年10月6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6510065014,汉族,初中毕业,县人大代表,商水县姚集乡周庄村支部书记,住商水县姚集乡周庄村七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4年8月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大岗、周广太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武东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大岗、周广太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许大岗、周广太承包商水县法姬娜二期工程,工程结束后,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民币602680元,在接到商水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大岗、周广太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广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在提起公诉前农民工工资已经结清,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

被告人许大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要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周广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许大岗、周广太承包商水县法姬娜二期工程,工程结束后,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民币602680元,在接到商水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另查明:本案所涉及农民工工资602680元已经在提起公诉前全部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大岗、周广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芳杰、王志民、殷辉的证言,被害人王振中、任天飞、史伟涛、高三成、高春华、马杨伟、史帅辉、刘国强、王中新、贾春峰、高改成、高海水陈述,书证: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报告、收据、欠条、补制临时挂失申请书、商水县人大常委会文件、证明:602680元农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大岗、周广太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人民币602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广太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所涉及农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大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广太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纯良

审判员  张丽亚

审判员  毛秀云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