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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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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正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正,男,生于1952年7月7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52070716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邓城镇牛堂村五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2014年7月1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正,男,生于1952年7月7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52070716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邓城镇牛堂村五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2014年7月1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正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至2014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国正到被害人张二伟在商水县牛堂村北侧承包地内,故意毁坏被害人张二伟所种植白蜡树苗360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国正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国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愿意认罪服法,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至2014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国正到被害人张二伟在商水县牛堂村北侧承包地内,故意毁坏被害人张二伟所种植白蜡树苗360株。

同时查明:被害人张二伟对被告人张国正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二伟陈述,证人张建春、杨结证言,书证有被告人张国正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正故意毁坏林木幼树360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国正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纯良

审判员  张丽亚

审判员  毛秀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