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小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小丽,女,1976年7月6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760706168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水县邓城镇邓西村一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2013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小丽,女,1976年7月6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760706168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水县邓城镇邓西村一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2013年12月1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丽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武东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丽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小丽在商水县邓城镇邓城西街经营“康利来蛋糕世界”,在生产蛋糕时加入“剑石”牌含铝泡打粉,经检测所生产蛋糕铝残留量为340mg/kg。(GB2670-2011《食品安全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小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小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小丽在商水县邓城镇邓城西街经营“康利来蛋糕世界”,在生产蛋糕时加入“剑石”牌含铝泡打粉,经检测所生产蛋糕铝残留量为340mg/kg。(GB2670-2011《食品安全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刘小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李清波证言证明了刘小丽在邓城西街里开了一家“康利来”蛋糕店做鸡蛋糕、生日蛋糕之类的情况。3、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在康利来蛋糕世界扣押蛋糕300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在刘小丽处提取蛋糕铝的残留量为340mg/kg)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丽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小丽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纯良

审判员  张丽亚

审判员  毛秀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