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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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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3年6月17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3年6月17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松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万某某在申报海天电脑培训学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材料中,因所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在商水县劳动保障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黄某(已判刑)的暗示下,被告人万某某弄虚作假,致使374400元的培训资金被套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犯罪,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部分赃款已退出且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万某某伙同时任商水县劳动保障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黄某(已判刑)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中,以虚假的企业接收证明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致使374400元的培训资金被套取,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商水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200000元,该赃款未随案卷移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万某某2013年6月17日供述与辩解:2006年下半年,我申请注册了商水县海天电脑学校,2008年我们海天电脑学校开始代商水县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培训学员。到2010年海天电脑学校我不再经营了。我们对学员进行培训并安排他们就业,然后我们提供培训的相关手续及安置就业台帐和相关就业证明,证明就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后,通过劳动保障局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才能领取国家财政的补贴,我记得就业率要求达到90%以上。我们学校在招收学员及培训的过程中,所有的情况都是真实的,但就业安置方面我们学校达不到国家的相关要求,我向县劳动局和财政局提供的就业安置证明中,有一些学员的就业情况与学员的真实的就业情况不一致,我给劳动局和财政局提供的安置就业证明与实际真正安置的学员就业情况不符,大约能达到50%-60%。我给周口市人民政府驻苏州办事处确实送的有学生,但没有那么多,后来我们报补贴时,需要相关证明,我就去找他们加盖了印章。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学员安置就业后,在国家的补贴拨付之前,他们需要就安置就业的情况进行审查,他们主要是给学员打电话抽查,在他们抽查过程中,一定能发现我们提供的就业安置证明上显示的与真实情况不一致。劳动局和财政局的人员发现就业率达不到要求后多次通知我们学校进行整改,我们学校整改不了就需要到相关部门去协调沟通。协调沟通就是请客吃饭,给具体办事的人员送一些健身卡、游泳卡或者现金。开班检查和正常检查时,我请客一般是黄某、吕秀芝、乔梅芳和财政局的一个我记不清名字的工作人员参加。

2、被告人万某某2013年11月21日供述与辩解:在给劳动局的黄某报手续时,我记得有一次报的是郑庄村的学员,因为郑庄村大部分是非农户口,不符合补贴条件,黄某让我找这些学员的农村户口,我就把这些学员的作废的户口报给他了,他也没吭声,审核通过了。有时他审核的严了,我就买些东西送给他,他就不再审核那么严了。安置证明不合格了,他就让我找驻苏州办事处樊主任重开。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证言:我在2006年底到2011年负责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我们局设立的有商水县农村劳动力培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是我们局长赵国英兼任,我具体负责,期间一直是郝某某副局长主管这项工作。我们的职责主要是审查、审核,监督管理农村劳动力培训。通过开班申请检查,开班检查,开班中间抽查,结业检查并考试等对培训进行监督管理。这些工作都是我和吕秀枝,还有财政局社保股的工作人员乔梅芳和他们的工作人员一起去检查。培训对象得是农村劳动力,不能是城镇户口。年龄要求16岁到40周岁之间。培训时间要求是一至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培训结束之后得安排就业,2010年以前要求安置就业率达到90%,2010年以后要求达到80%,如果达不到50%,取消本次培训,财政不支付培训费用。达到50%以上的,没有就业的人员财政不支付没有就业人员的培训费用。培训结束都需要考试,由财政局社保股、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所和我们培训管理办公室的人一块对学员进行考试,考试时也要点名核对。我发现过在培训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各培训学校在就业安置上存在问题。我给郝局长汇报过,他安排我给学员打电话,好多学员的电话都打不通,有的打通了说他们没有学校安置。就业情况是各培训学校自己上报的,各学校需要提交接收方出具的接收证明,接收证明上需要加盖接受学员企业的印章。我们没有到接收学员的企业调查过。明知就业率达不到还审核通过是因为每年上级分给我们的培训任务很重,我们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只要学校提供了证明材料,我们就没有严格的进行把关。学校上报的材料有: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就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资金申请表和培训合格证。各学校请我们吃过饭,单中占过春节时到我家去过,拿的有东西。

2、证人郝某某证言:技能鉴定每人财政补贴70元,向学员收80元。每鉴定一个学员需收150元。培训结束之后,得安排就业。就业率要求达到90%,达不到这个比例,财政局按比例扣减,达到这个比例就可以按培训合格人数给财政补贴。未安排就业的10%是不是给财政补贴,由财政局负责。2008年、2009年和2010年都发现过就业率达不到要求的问题,黄某也曾给我说过,说学校安置率达不到,我就安排黄某,让他按比例抽查,进行电话调查看实际安置情况,把实际情况上报财政局社保股,由他们按比例拨款。我在给各学校负责人开的会议上每次都要讲各学校要完善安置手续。我在这项工作上主抓两点:一是合格率,二是安置率,就是学员是否进厂了。

三、书证

1、被告人万某某户籍证明;

2、豫劳社劳务(2007)1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的通知及附件复印件;

3、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2012年8月14日证明;

4、2009年1月19日、2009年12月29日商水县财政局专项资金支付通知单两份;

5、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6份;

6、(2012)商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7、商水县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份。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