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某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91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住太康县。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2013年4月28日投案,同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振生,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91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住太康县。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2013年4月28日投案,同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振生,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王振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挪用公款罪

2010年12月底,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从所主管的食品公司会计张某甲处打借条借走公款人民币10万元,其中人民币6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给其岳父治病,直到2013年3月份太康县纪委调查太康县食品公司后,才将此款退出。

二、滥用职权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刘某与时任太康县商务局局长的王某甲(另案处理),滥用职权骗取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人民币89万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币6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投案自首情节,在滥用职权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伏法,请求减轻处罚。

辩护人对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针对挪用公款罪的指控,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挪用的公款已全部退赃,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挪用公款的用途系为其岳父治病,是由于生活所迫,主观恶性较小。针对滥用职权罪的指控,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系自首、骗取的国家补贴资金也都用于本单位开销,非个人占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系从犯。综合上述理由,被告人刘某系自首、从犯、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减轻被告人刑罚。

经审理查明

一、挪用公款罪

2010年12月底,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从所主管的食品公司会计张某甲处打借条借走公款人民币10万元,将其中人民币6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给其岳父治病,直到2013年3月份太康县纪委调查太康县食品公司后,才将此款退出。

二、滥用职权罪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刘某与时任太康县商务局局长的王某甲(另案处理),利用职权,虚构事实、虚报材料骗取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人民币89万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供述与辩解:我在任食品公司工作组组长期间,分三次打条从食品公司现金会计张某甲处借走现金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共计40万元钱。这40万元的借条会计都下到食品公司大账上了,所以我借走的这40万元钱是食品公司的公款。其中有30万元我交给我们商务局王某甲局长了,剩下10万元我用于给我岳父程习文(已病故)看病花完了。2010年12月底,当时我岳父肺癌正在治疗,加上我因公也垫资了一部分钱,所以就从张某甲那里借了10万块钱,给他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2010年12月底,也就是我给王某甲20万元钱之后没几天,我岳父查出肺癌,家里需要钱,我手里没有钱。我就以商务局的名义经张某甲的手向食品公司借了10万元钱。当时我给张某甲打了一个10万元的借条,加盖有商务局的印章。也就是上面你们给我出示的2010年12月31日的那张借条。后来,这些钱在我岳父看病的过程中陆续都花光了,我岳父病也没有看好,于2012年10月份去世了。这10万元钱我一直准备还给食品公司,但是我手里的钱一直凑不够10万元这个整数,我作为办公室主任,要不断地垫资一些公共开支,现在我手里还有4万多元因王某甲出事没有签字,我准备把这4万多元报销后,再借六万元钱,把这10万元钱还给食品公司。

经过辨认周存明管理的太康县食品公司记账凭证内2012年4月25日第31号凭证内太康县商务局文笺暂借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商务局2010年12月31日太康县商务局(印章)证实这就是我当时借这10万元钱时给食品公司出具的借条,我把借条写好并加盖商务局印章后,交给了食品公司会计张某甲。

我是来投案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是国家财政拨付给定点屠宰企业的一种补贴性质的款。病害猪应当深埋、焚烧或经机械无害化处理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病害猪给定点屠宰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补贴标准是每头病害猪500元,人工处理费每头80元。病害猪由畜牧局检疫部门检疫认定。申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的程序是:各定点屠宰场每月向公司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然后由公司专门人员汇总上报到市商务局,根据上报的年度汇总数向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财政部门把补贴款划到定点屠宰企业。我担任公司工作组组长期间,各乡镇食品经营处(定点屠宰场)没有上报病害猪无害化表,而是由我安排负责上报报表人员按各乡镇上报的生猪屠宰头数按0.4%的无害化处理率计算汇总,然后上报到市商务局和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年度汇总下拨无害化补贴款给我公司专用帐户(固定定点屠宰场没有银行帐户,县财政就直接把款划拨到公司帐户),再由食品公司划拨到各乡镇。我任公司工作组组长期间,共领到国家财政拨付无害化处理款,一次是2011年度89万元,一次是2012年度31万元,2次共拨付120万元的无害化处理款。

2011年度县财政拨付的89万元无害化处理款下拨到食品公司帐户后,我征求食品公司工作组成员意见,他们说原来各屠宰场欠食品公司统筹金比较多,食品公司目前经济紧张,他们建议这笔款不能全部拨付给屠宰场,要把屠宰场欠的统筹金扣上来,并且还要扣除部分办公费用。我在给王某甲局长汇报并经他同意后,就安排周纯明、张某甲、李连奇3人召集各屠宰场负责人,打了虚假领条,20个屠宰场共计打领款条89万元,实际仅发放各屠宰场9.8万元。下余的79.2万元,其中48.91万元作为各屠宰场应交的统筹金入单位帐务开支。下余的30.29万元没有入帐,这30.29万元的支出情况是:按照商务局局长王某甲的安排,我通知会计周纯明借给商务局副局长祝勇8万元,下余的22.29万元中经我的手陆续多次从会计处借走开支18.7万元,剩下的3.59万元是经张某甲的手开支的。

2、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