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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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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张某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甲某,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1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又名某甲某,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1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3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鉴春,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8月18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继华,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鉴春、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汪继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河南省商丘市人陈某甲、陈某乙(两人另案处理)找到商丘市公安局车管大队大队长周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办理江淮扬天CXQ9402TDP低平板17.5米半挂车的注册登记。2014年1月份,周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等相关人员均明知该车型2007年12月31日已被国家发改委公告撤销,仍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规定为上述车辆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其中,分管车辆登记注册、档案管理工作的副大队长李某甲,在其他人员完成车辆外检工作之后,安排尹某某(另案处理)在其办公室内违规办理了上述挂车的机动车登记证、牌号和行驶证;具体负责车辆办理手续审核、归档工作的张某某,在周某某、李某甲的安排后,在未按照规定见到纸质档案情况下,先后两次违规为该471套半挂车的注册登记手续完成归档并将车辆信息上传到公安网。2014年1-2月份,陈某乙、陈某甲将上述半挂车登记注册手续以每套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谋利达23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为他人违规办理半挂车注册登记的行为,引起了河南省公安厅及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发陈某乙、陈某甲等十余人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发生,并给相关购车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认罪无辩解,请求宽大处理。

辩护人李鉴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认定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有异议。李某甲在本罪中系从犯,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应对其免除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汪继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商丘市公安局涉案干警关于滥用职权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即使周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张某某的行为也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属情节轻微,加之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河南省商丘市人陈某甲、陈某乙(两人另案处理)在未购买任何挂车的情况下,以永城市同大贸易有限公司和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两次非法购买17.5米江淮扬天CXQ9402TDP低平板半挂车的合格证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471套。后陈某乙找到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大队大队长周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办理上述半挂车的注册登记。2014年1月初,周某某组织车辆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刘某甲、李某乙、邓某某、杨某某、陈某丙、尹某某(六人另案处理)等在商丘市南京路“皇家别墅”饭店接受陈某乙宴请。2014年1月份,在周某某等人均明知该车型2007年12月31日已被国家发改委公告撤销,并且陈某乙、陈某甲所提供的注册登记手续不全或不规范的情况下,周某某通过负责车辆外检工作的副大队长刘某甲安排并自己直接安排,先由李某乙、邓某某、杨某某在没有见到挂车的情况下,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规定,出具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再由陈某丙违规进行了机动车信息录入,后周某某自己直接安排,又通过负责车辆登记审核工作的副大队长被告人李某甲安排,由尹某某在被告人李某甲的办公室违规办理了上述挂车的机动车登记证、牌号和行驶证,先后两次共计办理了471套半挂车的注册登记手续,具体负责车辆办理手续审核、归档工作的被告人张某某,在周某某、李某甲的安排后,在未按照规定见到纸质档案情况下,先后两次违规为该471套半挂车的注册登记手续完成归档并将车辆信息上传到公安网。2014年1-2月份,陈某乙、陈某甲将上述半挂车手续以每套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谋利达2300余万元。

案发后,周某某安排李某甲将该471套半挂车手续注销,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该471套半挂车手续全部追回。

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在2014年1月份的时候,周某某让我到他的办公室里,拿着一个车辆合格证问我,这种型号的车是否可以办理入户手续,我看了一下,是江淮扬天牌CXQ9402TDP的17.5米的平板车,就给周某某说这种型号的车在2007年已经被公告撤销了,这种车是不能办理入户手续的,我当时就不同意办。周某某说这种车办也得办,不办也得办,你也挡不住,我听周某某这么一说,我接一个电话就走了。当时我上周某某办公室里,刘某甲也在周某某办公室里,我走后刘某甲还在周某某的办公室里。具体后来这批车是怎么办理的,我不清楚,周某某也没有安排让我办理,我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办理过这批车的入户手续。

这件事过了有几天时间,周某某到我办公室找我,对我说有几个车手续需要办理,让我安排尹某某办理一下,我说你给他直接安排吧,我得给孩子看病去,而后我就把尹某某喊到我办公室,周某某就直接安排尹某某,给他说有些车需要办理入户手续,具体周某某说给什么车办理入户续,我没有在意,并且周某某还说这些车要抓紧时间办理,让尹某某在我的办公室办理。过了几分钟,周某某的司机李某丙拿了一些档案袋来到我的办公室里,交给尹某某,因为我要给我孩子去北京看病,我把我办公室钥匙交给尹某某就走了。后来我从北京回来后,尹某某给我办公室钥匙时,他给我说车档案在我柜子里,我说你为啥不放档案室,他说周某某安排先放这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