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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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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苗成滨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成滨(曾用名苗二华),男,1960年1月2日,身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鹿邑县任集乡任南行政村任南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成滨(曾用名苗二华),男,1960年1月2日,身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鹿邑县任集乡任南行政村任南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抓获,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29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成滨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派袁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成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冬天,被告人苗成滨或伙同陈中常、夏令忠(二人另案处理),或多次伙同陈永道、陈建军、陈祖乾(三人已判刑)驾驶机动三轮车盗窃赵静、李宗兴、苗德荣等人家种植的杨树,价值14000元。

1.2004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苗成滨伙同陈永道、陈建军伙同陈祖乾驾驶机动三轮车窜到任集乡西头准备偷树,碰到陈祖亮等人(另案处理)准备去偷树,遂合伙窜到任集乡段湾村西头,将赵静家的4棵杨树(价值1600元)盗走。因被群众发现报警,仓皇逃跑。

2.2004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苗成滨伙同陈永道、陈建军、陈祖乾、陈中常、夏令忠等人开着机动三轮车窜到郸城县李楼乡小志庄村,将被害人李宗兴家的4棵杨树(价值1600元)、李宗庆家的7棵杨树(价值2100元)、李宗方家的三棵杨树(价值1200元)盗走卖掉,赃款伙分。

3.2004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苗成滨伙同陈永道、陈建军、陈祖乾开着机动三轮车窜到任集乡西郜行政村赵庄村北地,将被害人苗德荣家的8棵杨树(价值2400元)盗走卖掉,赃款伙分。

4.2004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苗成滨伙同陈永道、陈建军、陈祖乾开着机动三轮车窜到任集乡水利站西墙根,将任北行政村被害人赵克勤家的6棵杨树(价值1300元)盗走卖掉,赃款伙分。

5.2004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苗成滨伙同陈永道、陈建军、陈祖乾开着机动三轮车窜到任集乡任北行政村北上街岗下公路路北(任集西边冯桥桥东头水闸东边河堤东边),将任北村李亮家的4棵杨树(价值1200元)盗走卖掉,赃款伙分。

6.2004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苗成滨伙同陈永道、陈建军、陈祖乾开着机动三轮车窜到任集乡至张店乡的老柏油路,距任集约一华里处,将任北村被害人陈道军家的11棵杨树(价值2000元)盗走卖掉,赃款伙分。

7.2004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苗成滨伙同陈永道、陈建军、陈祖乾开着机动三轮车窜到任集乡至张店乡的老柏油路,在武店村西边柏油路南沿,将任北村被害人陈道民家的3棵杨树(价值600余元)盗走卖掉,赃款伙分。

8.2004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苗成滨伙同陈永道、陈建军、陈祖乾开着机动三轮车窜到任集乡任集东头生产桥的西头,将任南村被害人温继文、武翠英夫妇家的14棵杨树(价值1600元)盗走卖掉,赃款伙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成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苗成滨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4年冬天,被告人苗成滨或伙同陈中常、夏令忠(二人另案处理),或多次伙同陈永道、陈建军、陈祖乾(三人已判刑)驾驶机动三轮车盗窃赵静、李宗兴、苗德荣等人家种植的杨树,价值14000元。

一、2004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苗成滨伙同陈永道、陈建军伙同陈祖乾驾驶机动三轮车窜到任集乡西头准备偷树,碰到陈祖亮等人(另案处理)准备去偷树,遂合伙窜到任集乡段湾村西头,将赵静家的4棵杨树(价值1600元)盗走。因被群众发现报警,仓皇逃跑。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陈建军的供述,2004年春天的一天夜里,我开车拉着陈祖乾、苗二华、陈永道准备到任集西边偷树,走到任集西头,正好碰到陈祖亮和陈建立也准备去偷树,我们就合到一块。我们开着两辆三轮车走到任集段湾西北角,发现有可偷的树,陈祖亮用油锯刚锯倒两棵,段湾村的人起来了,派出所的车也去了,我急忙摇着车,拉着陈永道、陈祖乾就跑了。

2.同案犯陈祖乾的证言,同陈建军的供述,证实同陈永道、苗二华、陈建军准备偷树,碰到陈祖亮和陈建立,合伙到段湾西头偷树,苗二华和陈建军刚锯倒2棵树,被派出所人员发现,我们都跑了,没有抓到我们。

3.被害人赵静的陈述,证实被盗走杨树四棵,总价值1600元。

二、2004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苗成滨伙同陈永道、陈建军、陈祖乾、陈中常、夏令忠等人开着机动三轮车窜到郸城县李楼乡小志庄村,将被害人李宗兴家的4棵杨树(价值1600元)、李宗庆家的7棵杨树(价值2100元)、李宗方家的三棵杨树(价值1200元)盗走卖掉,赃款伙分。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陈建军的供述,我开着三轮拉着陈祖乾、苗二华、陈永道到郸城县李楼乡砖寺砖窑厂附近,陈祖乾用油锯锯了有十来棵杨树,装上车,我们直接拉到四通镇开发区卖掉啦。

2.同案犯陈祖乾证言证实,我与陈永道、苗二华、陈建军四个人开着机动三轮车去偷树,碰到陈中常和夏令忠也去偷树,我们就一路到郸城县李楼乡砖寺集北,偷了8棵杨树,当晚就卖到四通镇开发区收树的了,每人分了50元钱。

3.同案犯陈中常、夏令忠均证实与陈永道、苗二华,陈建军等人到郸城县砖寺村西头偷了8棵树,卖到了四通镇开发区收树的了,卖了八九百元。

4.被害人李宗兴、李宗庆、李宗方的陈述,李宗兴证实被盗杨树四棵,价值1600元;李宗庆证实被盗杨树七棵,价值2100元;李宗方证实被盗杨树三棵,价值1200元。

三、2004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苗成滨伙同陈永道、陈建军、陈祖乾开着机动三轮车窜到任集乡西郜行政村赵庄村北地,将被害人苗德荣家的8棵杨树(价值2400元)盗走卖掉,赃款伙分。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陈建军供述,到西郜行政村赵庄偷树是陈永道、陈祖乾、苗二华三人偷的,陈祖乾叫我两三次,我由于感冒了,没有去,事后他们给我说了。

2.同案犯陈祖乾证言证实,我和陈永道、陈建军、苗二华到任集乡西郜行政村赵庄北地,偷了七八棵树。

3.被害人苗德荣陈述,俺家地头栽的8棵杨树被偷了,每棵杨树最少值300元。

四、2004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苗成滨伙同陈永道、陈建军、陈祖乾开着机动三轮车窜到任集乡水利站西墙根,将任北行政村被害人赵克勤家的6棵杨树(价值1300元)盗走卖掉,赃款伙分。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