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寇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5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寇某某违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5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寇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4年7月2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6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军,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7日12时57分许,被告人寇某某驾驶粤G78328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沿鹿邑县卫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省道207线交叉口处时,与沿省道207线自北向南行驶的由胡德连驾驶的豫NA6058号大客车侧面相撞,造成黄某某一人死亡,陈宣宣、李梦瑶、郭萍萍、刘增辉、李赛飞、寇雨露、刘松产、黄家乐、郭玉波、郭骏驰、王鹿涛、黄万鑫和牛超群十六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寇某某负主要责任。现民事已部分调解。

被告人寇某某辩称,我认罪伏法,现在非常后悔,让家人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建军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2.被告人寇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4.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12时57分许,被告人寇某某驾驶粤G78328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沿鹿邑县卫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省道207线交叉口处时,与沿省道207线自北向南行驶的由胡德连驾驶的豫NA6058号大客车侧面相撞,造成黄某某一人死亡,陈宣宣、李梦瑶、郭平平、刘增辉、李赛飞、寇雨露、刘松丹、黄家乐、郭玉博、郭骏驰、王鹿涛、黄万鑫、牛超群、黄赛豪、郭瑞丽、黄新宇十六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寇某某负主要责任。现民事赔偿已全部调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2月17日12时50分许,我驾驶粤G78328号五菱宏光面包车拉着学生沿鹿邑县卫真路西段自东向西行驶至与省道207线交叉口处时,没看到两边有车辆通过,但在我快要通过路口时,由北向南突然来一辆客车,我看见对方客车时已经躲闪不及了,结果两辆车就撞在了一起,事故发生后,我立即打了“110”和“120”的电话,“120”急救车先赶到的现场,我帮着医生和有赶来的消防武警将受伤的人员抬上车,待救护车走之后,我才感觉自己也浑身疼,我和我哥付山立联系后,付山立见到我说可能伤着骨头了,他就陪着我去太康济民骨科医院,结果在那家医院看过之后,医生说无力救治,必须转到郑州骨科医院,后来我们就转到郑州了。事故发生之前,我没有看到对方的车,等看到对方,就撞上了。事故现场十字路口的东北角有个汽车修理部,发生事故时修理部的前面停的有辆货车,所以我没有看到北边过来的有车辆,没有发现什么异常,一直正常行驶,没有采取啥措施。应该是对方车头正前方撞在我车右侧中门的部位。我用的是三档,有三、四十码左右。我车上拉的有十几个北小的学生。我开的车是我五姐夫彭高伟的,有车牌和行驶证,保险刚过期,还没续保。我有驾驶证是B2的,我当天没有喝酒。该车行驶证核载应该是8座车。我先报了警,然后帮着医生抢救伤员,救护车走了之后我发现自己也受了伤,我也去看病了,在郑州医院稳定后,我当即和我家人与鹿邑交警联系,告诉他们我的情况后,就一直在郑州骨科医院住院,前几天有鹿邑交警问我情况,但我因伤说不成话,也就今天才好些。

2.证人胡xx的证言,2012年2月17日就是今天中午的13时许,我驾驶豫NA6058号中巴客车从商丘准备去郸城县,我由北向南沿S207线走到鹿邑县车管所南一公里左右的快到十字路口时,由西向东过来一辆电动二轮车,我就开始刹车,这时由东向西驶来一辆小面包车,速度飞快,来不及刹住车,就和那辆小面包车撞在一起了。我车正前方与对方车辆右侧的后门位置碰撞。我有驾驶证,没有喝酒。对方车上超员了,别的没啥了。

3.被害人黄xx的证言,今天中午12点多点,一辆面包车从鹿邑县北小家属院接着我们,把我们送回穆店乡,当我们走到鹿邑县西关十字路口时,一辆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过来,一下子撞到我们坐的小面包车右侧中间了,把我们的车装了好远,那辆车也翻了。我们车上的人基本上都受伤了。后来有人报警了,把我们送到医院了。当时开车的那个人的鼻子冒血了。车开的挺快的,多少码我不知道。我在车的最后面坐着,我的左索骨断了。

4.证人张x的证言,我当时坐在商丘发往郸城的豫NA6058客车上,坐在副驾驶后头的座位,我们的客车由胡连德驾驶,行驶到鹿邑县西环路(S207线)时是13时左右,我们的客车由北往南行驶,有六十码的速度,是靠右行驶的,当行驶到出事故地点的时候,是一个十字路口,有一辆面包车自东往西行驶过S207线,我们车上的司机看到这种情况后,就开始刹车,对方的面包车没有刹车措施,然后我们车的前部就撞在面包车右侧中门处了,然后我们车就左侧翻到十字路口西南角处。我们车上有六、七名乘客。我数两遍,对方车内坐有十六名学生,一名司机共十七人。对方车副驾驶座位上坐两名学生。

5.证人寇xx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寇某某开车送穆店的学生回家,听寇某某说车出事后到医院压钱给学生治疗等情况。

6.证人寇xx的证言,证实其听鹿邑县真源中心学校的校长王心奇说学校的学生出事了,赶去处理的情况。

7.证人寇xx的证言,证实其寇某某最近几个月没有在家住,不知道他在哪,也联系不上他。

8.证人苏xx的证言,证实寇某某平时在家住,今年种麦的时候见过寇某某的父亲寇广义,不知道寇某某平时干啥哩。

9.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寇某某在郑州住院治病的情况。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证实被告人寇某某已分别与被害人牛超群等十二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的事实。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牛超群等人的基本情况。

12.鹿邑县人民医院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分别证实各被害人的损伤情况。

13.周口仙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牛超群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寇某某有驾驶证、行驶证等情况。

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寇某某的到案情况。

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该事故的现场情况。

17.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尸体报告文证审查意见书,根据对死者黄某某的县医院死亡证明审查及办案民警介绍肇事现场情况,综合分析认为黄某某应属于交通事故致伤后当场因肇事外伤死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