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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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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华,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住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团结村冲里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华,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住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团结村冲里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抓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9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华谎称在鹿邑县健康街北侧胡同处开发楼盘需要用钱,向孔振华借款500000元,并带领孔振华看该工地及售楼部,请临近工地开发商朱海涛为其担保,孔振华看后认为王华有还款能力,遂口头约定借其500000元,期限为3个月,利息2分5。2014年3月28日15时14分,孔振华在郑州市将475000元(扣除利息25000元)汇入到王华的邮政银行账号6210985081013462393内,被告人王华收到该款以后立即离开鹿邑。后被告人王华将该款用于购买华泰圣达菲越野车一部(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76245元),其余款项用于赌博、消费等挥霍一空。经查,鹿邑县健康街北侧一胡同处开发的楼盘未有王华的股份。现车辆已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华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华谎称在鹿邑县健康街北侧胡同处开发楼盘需要用钱,向孔振华借款500000元,并带领孔振华看该工地及售楼部,请临近工地开发商朱海涛为其担保,孔振华看后认为王华有还款能力,遂口头约定借其500000元,期限为3个月,利息2分5。2014年3月28日15时14分,孔振华在郑州市将475000元(扣除利息25000元)汇入到王华的邮政银行账号6210985081013462393内,被告人王华收到该款以后立即离开鹿邑。后被告人王华将该款用于购买华泰圣达菲越野车一部(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76245元),其余款项用于赌博、消费等挥霍一空。经查,鹿邑县健康街北侧一胡同处开发的楼盘未有王华的股份。现车辆已追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华的供述,我来鹿邑认识一个叫朱海涛的搞小产权开发的老板。朱海涛说需要用50万元,他认识一个放高利贷的,他以前借过他钱了,对方不愿意再借钱给他了,让我以我的名义帮他借钱。让我说他的售楼部和房子都是我的。朱海涛给我3000元让我请放高利贷的吃饭。后来我和放高利贷的在迪欧咖啡那儿吃饭,他让我找当地人担保,我说认识朱海涛。后来朱海涛给那个人说我做事很沉稳,工程做的好,借给他钱没有问题。过了几天我领那个放高利贷的看了别人的工地和朱海涛的售楼部,又请了他吃饭。又过了两天,那个人打电话让我办一张邮政银行的卡,我收到了475000元,我就在取款机上分三次取了9000元,然后把手机关掉,打车到了亳州,在十八里邮政银行开了一张卡,把45万元转到新开的卡上,又坐车跑到池州,在邮政银行和建设银行各办了一张卡,往两张卡转了20万元,剩下的都取出来了。这些钱还了一部分账,14.5万元买了一辆现代越野车,剩下的钱都打牌输了。因为在朱海涛售楼部无意中听朱海涛说,让我借到钱以后他不准备还,我想他在利用我,所以钱到手以后我就拿着钱跑了。

2.被害人孔振华陈述,今年3月中下旬,我的朋友带着一个叫王华的人到迪欧咖啡厅找我,王华说他是在鹿邑搞房地产开发的,想给我借点钱,我说必须有本地人担保。第二天,王华领我到他的售楼部和工地看,说是他和刘青山一起开发的房地产,完全有实力,要求借50万元。下午,朱海涛约我到福尔豪泰酒店吃饭,朱海涛说借王华钱没有事。后来,王华和朱海涛经常给我打电话说借这笔钱的事。3月28日,王华给我打电话说急着用钱,叫我把钱先给他打过来,我就让他办一张邮政银行卡,下午我把475000元汇到王华的银行卡上了。过了两三个小时,朱海涛说王华拿着钱跑了,他去公安局报案去,第二天,我和朱海涛一起到了公安局。

3.证人朱xx证言证实,我和孔振华是生意上的借贷关系,我做房地产开发,孔振华对外放高息贷款。孔振华给我打电话问我可认识王华,王华给他借钱的,我说王华在我工地挨边开发房地产的。后来,王华让我约孔振华吃个饭,我就给孔振华打电话在福尔豪泰酒店吃的饭。第二天,孔振华到王华的工地看,孔振华还说叫我担保。后来,孔振华把475000元汇到王华邮政银行卡上了,王华联系不上了。

4.证人荆xx证言证实,3月底的时候,孔振华打电话说有个叫王华的人想借他50万元,让我和他一起去王华的工地看看,我和孔振华到了王华位于鹿邑县老人民医院西边路北的工地去看,王华说那是他的售楼部,装修得十几万,又看了工地王华说楼已经盖了三层了。在郑州王华让孔振华赶紧把钱汇过去,孔振华给朋友借了50万元给王华汇过去了,汇过去有二十分钟,朱海涛给孔振华打电话时王华跑了,钱被骗走了。

5.证人韩xx证言证实,孔振华叫我去福尔豪泰酒店吃饭,孔振华说安徽人要给他借50万元搞开发,后来孔振华告诉我说他被骗了,那个人的电话一直打不通。

6.证人张xx证言证实,朱海涛说他售楼部装修需要用钱,想借点钱,我就告诉朱海涛孔振华是做民间借贷的,朱海涛说已经借过孔振华的钱了,孔振华不会再借给他了,让我说是王华要用钱,朱海涛说王华也是做房地产开发的。在迪欧咖啡二楼孔振华和王华见面,孔振华说月息五分,朱海涛在隔壁房间。后来孔振华又到朱海涛的售楼部见王华,还有一个担保人,是朱海涛找的担保人。过了三四天的下午,孔振华打电话说王华联系不上了,他已经报案了。

7.证人刘xx证言证实,我给朱海涛装修售楼部,朱海涛让我到福尔豪泰去吃饭,有朱海涛、王华、孔振华等人,没有听到有人提借钱的事,我没有给我和借钱做担保。后来听朱海涛说王华拿孔振华的钱跑了,才知道王华借了孔振华的钱。

8.证人吴xx、王xx证言证实二人合伙在鹿邑县健康街做房地产开发项目,王华没有参与,王华只是到鹿邑来玩的。后来,朱海涛打电话说王华拿着钱跑了。

9.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孔振华和证人韩圆园均辨认出被告人王华。

10.中国邮政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收到被害人孔振华汇款支取及消费情况。

1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华虚构其在健康街开发楼盘的现场概况。

12.鹿邑县价格事务所关于对圣达菲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用诈骗所得购买华泰圣达菲车价值76245元。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孔振华。

13.池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和池州市公安局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华于2014年9月10日凌晨在池州市被抓获,2014年9月10日至9月15日羁押在池州市看守所。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华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相互印证,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王华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