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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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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艳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艳军,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镇杨虎头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艳军,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镇杨虎头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艳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丁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2年8月份至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赵艳军多次采取趁人不注意时推走被害人的电动车或者撬锁的手段,盗窃王泳伟、张艳灵、王文真等人的电动车,销赃后赃款挥霍,价值数额12625元。在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赵艳军盗窃程利利的真爱牌电动车时,被当场抓获。

1.2014年8月1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赵艳军窜到鹿邑县城卫真路与栾台路交叉口,在盗窃程利利停放在东城购物中心门口的真爱牌电动车时,被程利利发现,被告人赵艳军被当场抓获。

2.2014年8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赵艳军窜到鹿邑县城谷阳路石家园,将吴晓红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阿米尼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

3.2014年4月份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赵艳军窜到鹿邑县东关鲍庄将王泳伟停放在自家合家福超市门口的一辆阿米尼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

4.2014年8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赵艳军窜到鹿邑县卫真路平良饭店东侧胡同内,将王文真停放在该胡同内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

5.2014年2、3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赵艳军窜到鹿邑县城郊乡北关李庄城市花园北边,将张艳灵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后,赃款挥霍。

6.2014年2、3月份一天10时许,被告人赵艳军窜到鹿邑县城六小附近,将苑怀振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荣事达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

7.2013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赵艳军窜到鹿邑县城南关老厂村,将该村村民张丹丹停放在门口过道下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

8.2012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赵艳军窜到鹿邑县城紫气大道东段路南张玉环家,将张玉环停放在家中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艳军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艳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8月份至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赵艳军多次采取趁人不注意时推走被害人的电动车或者撬锁的手段,盗窃王泳伟、张艳灵、王文真等人的电动车,销赃后赃款挥霍,价值数额12625元。

1.2014年8月1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赵艳军窜到鹿邑县城卫真路与栾台路交叉口,在盗窃程利利停放在东城购物中心门口的真爱牌电动车时,被程利利发现,被告人赵艳军被当场抓获。

2.2014年8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赵艳军窜到鹿邑县城谷阳路石家园,将吴晓红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阿米尼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

3.2014年4月份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赵艳军窜到鹿邑县东关鲍庄将王泳伟停放在自家合家福超市门口的一辆阿米尼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

4.2014年8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赵艳军窜到鹿邑县卫真路平良饭店东侧胡同内,将王文真停放在该胡同内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

5.2014年2、3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赵艳军窜到鹿邑县城郊乡北关李庄城市花园北边,将张艳灵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后,赃款挥霍。

6.2014年2、3月份一天10时许,被告人赵艳军窜到鹿邑县城六小附近,将苑怀振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荣事达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

7.2013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赵艳军窜到鹿邑县城南关老厂村,将该村村民张丹丹停放在门口过道下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

8.2012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赵艳军窜到鹿邑县城紫气大道东段路南张玉环家,将张玉环停放在家中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由经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艳军的供述,证实自己在2014年8月13日22时左右,在卫真路与栾台路交叉口东城购物中心,正要推走一辆深蓝色真爱牌电动车,就从路北跑过来两个人,我跑几步摔倒了,他们抓住我并报了警,出警人员就把我带到了派出所;在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三点左右,在石家园南头看到一辆阿米尼牌子的车子,没有拔车钥匙,我就把车子骑走了,第二天将车子以300元卖给了杨湖口街上一家卖钢筋的老板;在2014年8月12日上午八点左右,在平良饭店东侧胡同内,看到一辆枣红色的电动车,我推走后以250元的价格将这辆电动车卖给了在杨湖口街上卖碗的一个商贩;2014年2、3月份的一天中午,在杨园路城市花园北侧时看到一辆小架电动车,我就把这辆车骑走卖到杨湖口了;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鲍庄南面路东的一家超市门口偷走一辆阿米尼牌的电动车,当天在穆店街上,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卖鸭子的;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在南关老厂附近偷了一辆白色电动车,卖到穆店了;2014年2、3月份,在六小附近偷了一辆浅蓝色的电动车,以250元卖到了杨湖口赵楼村;2012年8月份,在二高对面的一个胡同内偷了一辆白色电动车,卖到了杨湖口赵楼村。卖得的钱,全部用于个人花费了。

2.被害人程利利陈述,证实2014年8月13日晚上22时左右,我将真爱牌电动车停放在卫真路与栾台路交叉口东城购物中心门口,我就和几个朋友去对面夜市摊上吃饭,吃饭时,看见有人推我的电动车,我给我朋友说,随后我们就去追,跑没多远绊倒后被我们抓住,我就报警了,你们出警人员就把那个人带派出所去了。

3.被害人王泳伟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我的阿米尼牌电动车在栾台路南段鲍庄合家福超市门口,晚上九点半关门的时候发现不见了,查看监控发现是八点半的时候被人推走了。

4.被害人张艳灵陈述,证实2014年2、3月份的一天中午,我把小鸟牌电动车停放在自家门口,后发现电动车被人偷走,经调取监控发现,是我电动车钥匙忘了拔掉,一名中年男子骑走了。

5.被害人王文真陈述,证实2014年8月12日上午8点左右,我把爱玛牌枣红色的电动车停在了门口,11点多的时候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就报警了。

6.被害人苑怀振陈述,证实2014年2、3月份的一天中午10点左右,我将荣事达牌浅蓝色电动车停在了家门口(六小附近),二十分钟左右,电动车就不见了。

7.被害人张玉环陈述,证实2012年8月份,在二高对面我家中堂屋门口,停放的五星钻豹牌白色的电动车被盗走了。

8.被害人吴晓红陈述,证实2014年8月12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婆婆看到我停放在家门口的阿米尼牌蓝色的电动车,被人开走了,就去追,没追上,当时钥匙在车子上。

9.被害人张丹丹陈述,证实2013年3月25日下午两点,我妈告诉我,停放在老厂大门口过道下的爱玛牌白色的电动车不见了,经询问,附近的人说看见一个男子骑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