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刘杰,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试量镇文化路行政村文化路8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杰,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试量镇文化路行政村文化路8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宣告缓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23日白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经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东林,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试量镇文化路行政村文化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14日因摔伤,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高山,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试量镇南头办事处123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尚守运,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维、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及其辩护人尚守运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伙同金文艺(另案处理)盗窃他人机动三轮车辆,共计价值48195元。被告人崔刘杰2014年7月伙同李志启、倪国振(二人均处理)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价值2745元。

1.2014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结伙骑摩托车窜到鹿邑县生铁冢乡丁桥口村郭艳平的加油站处,将被害人丁森停放在加油站的一辆五征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15340元。由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销赃后赃款伙分。

2.2014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伙同金文艺,由金文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辛集镇大丁庄行政村小丁庄村,将被害人丁国伟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五征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7000元。由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销赃后赃款伙分。

3.2014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伙同金文艺,由金文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张店乡街上,用卡钳将被害人栾保德瓷砖专卖店仓库门口棚子的门锁绞断,将棚子西北角的摄像头线路破坏,将被害人栾保德停放在棚下的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3060元。由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销赃后赃款伙分。

4.2014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伙同金文艺,由金文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张店乡位口行政村孙楼村孙永俊的粮食收购点,用卡钳将粮食收购点大门的门锁绞断,将孙永俊停放在棚下的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10500元。由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销赃后赃款伙分。

5.2014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伙同金文艺,由金文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张店乡贾庄行政村家庄村,将被害人贾国领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时风牌农用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9495元。由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销赃后赃款伙分。

6.2014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伙同金文艺,由金文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郸城县吴台镇杨桥村,将被害人韩新涛停放在自家门市部棚下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1800元。由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销赃后赃款伙分。

7.2014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伙同金文艺,由金文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鹿邑县试量镇胡寨行政村岳庄,在盗窃被害人岳朝锋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被岳朝锋发现。岳朝锋起床追赶并喊人,被告人朱高山、崔东林、崔刘杰闻声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1000元。

8.2012年7月13日夜里,被告人崔刘杰伙同李志启、倪国俊(二人均另案处理)窜到柘城县安平镇崔桥村,翻墙进入被害人曹秀荣家中,将被害人曹秀荣家的巴山牌三轮车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745元。被告人崔刘杰将该车出售。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4年,被告人崔刘杰在明知是“国权”(另案处理)盗窃的电动车的情况下,仍然从国权处收购小鸟牌、兴世达牌、久久牌、木兰、捷马牌电动车各一辆,经鉴定分别价值2380元、1680元、2240元、2720元、2560元。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刘杰伙同被告人崔东林、朱高山等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东林、朱高山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崔刘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刘杰对指控盗窃罪的第五起、第七、第八起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称其他起指控均未参与,对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高山对指控盗窃罪的七起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称第一起、第二起去了,又走了,未实施盗窃,第五起未参与。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辨称:被告人朱高山在本案中应为从犯,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综上,建议法庭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朱高山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崔东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伙同金文艺(另案处理)盗窃他人机动三轮车辆,共计价值48195元。被告人崔刘杰2014年7月伙同李志启、倪国振(二人均处理)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价值2745元。

1.2014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朱高山结伙骑摩托车窜到鹿邑县生铁冢乡丁桥口村郭艳平的加油站处,将被害人丁森停放在加油站的一辆五征牌机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15340元。由被告人崔刘杰、崔东林销赃后赃款伙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