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增力(别名苏小力),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涡北镇冯桥行政村冯桥124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23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增力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增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5年5月8日(农历4月1日)至2006年3月6日,被告人刘增力分别伙同王海明、李洪振、刘伟、吴长海(均已判刑)等人,采取拦截或持刀手段,多次抢劫梁玉荣、栾影、郭文成、宋红福等人财物,价值约20402.25元。 1、2005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刘增力伙同王海明、李洪振、刘伟(三人已判刑)骑两辆摩托车窜至鹿邑县玄武镇董楼南地东西路上,拦截梁玉荣、栾影母女俩进行抢劫,抢走现金100余元、耳环一副、金项链一条、戒指一个。 2、2005年8月11日傍晚,被告人刘增力伙同李洪振、刘伟、刘玉赞(已判刑)预谋后,驾驶刘伟的三轮摩托车至柘城县城,由李洪振以租车到鹿邑县杨湖口乡为由,欺骗郭文成开三轮摩托车到杨湖口去贾滩南北小柏油路口时,四人对郭文成进行抢劫,抢走现金80元、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1920元)和手机一部。 3、2005年8月18日(农历7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增力伙同吴长海、王海明、王占东(三人已判刑)骑两轮摩托车窜至鹿邑县涡北镇新靶场西北,拦截宋红福进行抢劫,抢走现金10余元及上衣一件。 4、2005年5月8日(农历4月1日)晚19时40分许,被告人刘增力伙同王海明骑摩托车窜至鹿邑县涡北镇张小寨去茅草胡方向的路上,拦截宋列礼进行抢劫,抢走现金90多元、帝豪烟四盒、书四本、帆布包、罗镜、鲁班尺各一个。 5、2006年2月18日(农历1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增力伙同吴长海、王海明、王占东骑两轮摩托车窜至鹿邑县高集车站北,拦截董绍军进行抢劫,持刀抢走现金842元,并用刀子将董绍军的自行车前轮胎扎破,气门芯拔掉。 6、2006年3月6日(农历2月7日)晚20时许,贺超(刑拘在逃)搭乘公交汽车到柘城县城,以租车去鹿邑县杨湖口乡秦楼村为由,骗魏全良开三轮摩托车到杨湖口乡河西张村西北拐弯处时,伙同被告人刘增力和李洪振、刘伟、刘玉赞对魏全良进行抢劫,抢走现金20元、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2560元)等物品。 7、2006年2月17日(农历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增力伙同吴长海、王海明、王占东、王洪州(已判刑)骑两轮摩托车窜至鹿邑县涡北镇完楼村东的南北路上,拦截杨万祥进行抢劫,因杨万祥未带钱,遂对杨万祥进行殴打。后又向东走到完楼村东北原明槐贡酒厂南路上,拦截李小路和吴庆芝夫妇进行抢劫,抢走现金7元、波导手机两部(价值246元)。 8、2005年12月23日(农历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刘增力伙同吴长海、王海明、王洪州骑两轮摩托车窜至鹿邑县玄武镇涡河大堤南岸土路处,拦截王臣民和宋莲英夫妇进行抢劫,抢走现金14257.25元、天时达彩屏手机一部(价值270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增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增力辩称,我不知道,我也没有参与。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刘增力伙同王海明、李洪振、刘伟(三人已判刑)骑两辆摩托车窜至鹿邑县玄武镇董楼南地东西路上,拦截梁玉荣、栾影母女俩进行抢劫,抢走现金100余元、耳环一副、金项链一条、戒指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增力的供述和辩解,我没有参与过抢劫,但是我与吴长海、王海明、王洪洲、刘玉瓒和刘伟都认识。 2.被害人梁玉荣陈述,2005年农历八月初四那天,我和小女儿栾影到玄武赶会回来。大概中午12点,到董楼南地时,我看到有四个人骑两辆摩托车撵上我们,他们在车上首先把我女儿栾影的项链抢走,然后,他们下车抢走我的耳环及我女儿栾影的一个戒指。我们被抢走的项链、戒指、耳环价值1400元左右,他们还从我身上翻走100多元钱现金。 3.被害人栾影陈述,2005年农历初四,我和我妈梁玉荣去玄武去赶会回来,上午十二点多钟,我和我妈刚向东拐大概二十米左右,从后面追来两辆摩托车,上面坐着四个人,其中两个坐摩托车的人从摩托车上下来,一个人伸手把我脖子上带的项链拽了下来,另外一个人拽俺妈的耳环,我把裤子兜里的手机扔进玉米地里,走到俺妈跟前,那个人把俺妈身上的100多块钱翻走了。之后,那四个人就骑上摩托车向西沿原路返回了。我被抢走的项链、戒指和俺妈的耳环值1400元左右。 4.同案犯王海明证言,2005年农历七、八月的一天上午12点钟,我和刘伟、苏小力、李红振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窜到鹿邑县玄武镇南边小柏油路上碰见母女俩,我们四人就撵了上去,刘伟拽住了那女孩的金耳坠说“把耳坠子摘下来”,那妇女一看事不对,就说“你别拽,让她自己解下来”。于是那女孩不情愿的把耳坠解下来交给了刘伟。接着刘伟又说“把项链也摘掉把”,于是那女孩把金项链也摘下交给了刘伟,之后,苏小力又从妇女身上搜出100多元现金装在自己兜里,然后,我们就沿小柏油路正南回去了。第二天上午,刘伟、苏小力两人到县城将金耳坠、金项链卖了。 5.同案犯李洪振证言,2005年夏天的一天中午,我和刘伟、王海明、苏小力我们四个骑两辆摩托车到鹿邑县玄武镇南边往东再往南拐的一个小柏油路上,我们四个骑摩托车撵上一个五六十岁的妇女和与她一起的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哩,王海明和苏小力下摩托车抢的她俩,抢的有衣服耳环,一个金项链,还有现金一百多元,项链和耳环第二天我们四个一块卖了,钱平分了,抢得现金当时吃饭、加摩托车油花了。 6.同案犯刘伟证言,2005年有玉米棵子时的一天中午,我和李红振、王海明、苏小力骑两辆摩托车到鹿邑县玄武镇东南的一个村南的路上抢了两个女的(一个二十多岁,一个五十多岁),抢了一副耳环,一个戒指,一个金项链。第二天俺四个到鹿邑县城街上卖了,钱平分了。 8.户籍证明。 二、2005年8月11日傍晚,被告人刘增力伙同李洪振、刘伟、刘玉赞(已判刑)预谋后,驾驶刘伟的三轮摩托车至柘城县城,由李洪振以租车到鹿邑县杨湖口乡为由,欺骗郭文成开三轮摩托车到杨湖口去贾滩南北小柏油路口时,四人对郭文成进行抢劫,抢走现金80元、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1920元)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