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放火,于2014年6月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放火,于2014年6月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维,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放火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后因琐事与母亲王某某发生争吵,争吵后李某某将自己反锁到院内,在堂屋用打火机将自家客厅中的沙发点燃,造成自家三间瓦房及停放在院内的摩托车被烧毁。

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

辩护人王维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放火罪无异议,但是,被告人因酒后与其母亲发生争执,其母亲骂其不孝,被告人生气才把自己反锁到屋里,用打火机把沙发点燃,案发后被告人非常后悔,在侦查阶段全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了社会危害性。二、被告人所烧毁东西属于自己家的私有财产,虽说有社会危害性,但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另外,被告人得到了其母亲和其妻子的谅解,希望法庭本着重教育给出路的原则,从轻处罚,建议以判缓刑为宜。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后因琐事与母亲王某某发生争吵,争吵后李某某将自己反锁到院内,在堂屋用打火机将自家客厅中的沙发点燃,点燃后被告人站到院中,其行为造成自家三间瓦房及停放在院内的摩托车被烧毁。被告人李某某家周围有邻居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6月7日中午,我和朋友在外面喝了六两多白酒,到家后自己无聊,又喝了四两白酒,由于我母亲说我不孝顺,我想起来就生气,就把我家的柜子门上的玻璃捣了两个窟窿,把天花板捣烂了两块,我母亲从外面回来,就开始吆喝我,说我不孝顺,不管我怎么劝,我母亲就是不回家,一直吆喝我,我说“你要说我不中,我就死你跟前”,我母亲说“你该死请死了,你就不孝顺”,我从地上拿了两块砖头照我自己头上砸,当时我的头就出血了,我家的邻居要开着车带着我去看看头上的伤,我说我不去,之后我回家,把大门从里面关着,越想越生气,就在堂屋里用打火机把沙发点着了,点着之后我就在我家的院子里站着,后来我家的邻居过来敲门,敲得狠了我就把大门打开了,后来我就被带到邓城派出所了。

我家对门东边是黄某甲家,南边是黄某已家,我家和黄某已家中间隔有20公分的空,我家西边是空地,北边是空宅子,空宅子上种的都是树,空宅子北边是李清新家的房子。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7日):今天下午,我回到家,家里的大衣柜镜子烂了,我一问他(李某某),他说是他砸烂的,我一听就烦了,开始吵他,他(李某某)一恼就自己掂个砖头往自己头上砸,把额头也砸流血了,我生气就站在大门口开始吆喝着骂他,后来邻居们都过来拉我劝我,李某某从里面将门反锁住了,人家把我拉走了,到西边去说话去了。后来,街上吴某某的老婆喊我,她给我说“你快回家去看看,你家冒狼烟。”我听后跟着他们回家了。大家都说是他(李某某)点的,而且家里就他自己,也没有外人。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当时他点的时候我不知道,因为我不在家,我回娘家走亲戚去了,着火之后俺婆婆给我打电话,我就赶紧回来了,我从娘家回来,才听我妈说,因为我丈夫中午喝酒喝多了,回家后我妈说了他几句,当时可能因为他喝多了神志不清,就把俺家的三间房子点着了。房子是我和李某某2012年10月份买的房子。李某某平时为人处事可好,邻居、亲戚、朋友都知道,对老人也很孝顺,我认为那天他喝酒喝多了,大脑不当家,除了我们的三间瓦房烧了,其他没有啥损失,我想能不能给他一次机会。我和婆婆都谅解他了,也不追究他的责任了。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7日):今天下午两点,我和王某某在西边杨树园里凉快,李某某来找她妈要钥匙回家,当时看着就喝酒了,等了一会,王某某说道:“我回去给他倒点茶去。”一会我听见吵架里,我回去看见是王某某和李某某母子俩吵架里,吵着吵着,李某某拿一块砖头往自己头上砸,把头砸流血了,我赶紧过去拉,拉开了李某某回家洗脸上的血,于晓燕把王某某拉西边了,过一会就开始着火了。

5、证人叶某某证言:当时我在家听到外面像吵架,我就出去,看见是王某某和李某某母子俩吵架哩,吵着吵着,李某某从墙上拿下一块砖头往自己头上砸,把头砸流血了,我赶紧过去拉,后来拉开了,李某某回家洗脸上的血去了,邻居于某某把王某某拉西边了,过一会着火了。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7日中午,我在商水县公安局邓城派出所内值班,我接到邓城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甲的电话,说邓城镇邓西村有一人家的房子着火了,我随即指派我所民警赵某某、刘某某出警,到达现场经了解是邓城镇邓西村六组村民李某某在其家中放火,随后我所民警及时将李某某控制并带到邓城派出所。

7、证人李某甲证言:2014年6月7日中午,我开着车到邓西村开展“三夏防火”工作,走到真龙寺附近时,我看到邓西村靠着河堤那个胡同北头第二家房顶上冒黑烟,我就开车赶紧过去看,到地方后发现是一个住户家里着火了,我就给邓城派出所所长张大勇打电话报警。

8、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两份、商水县公安局邓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李某某家中被烧毁的东西总价值约为20000元)。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含现场照片)。

10、视频资料即光盘一张(对被告人李某某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示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放火烧毁自家财物,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母亲发生纠纷,生气之下用打火机将沙发点燃,案发后非常后悔,主动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且被告人点火烧毁的都是自己家的东西,虽有社会危害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也得到其家人的谅解,希望从宽处理,对于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得到了家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春香

审判员  袁艳秋

审判员  梁 永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