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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奎明诈骗、谷科科诈骗、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290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奎明,男,1971年9月4日出生。 辩护人徐硕彦,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谷科科,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 辩护人薛志超,河南鑫瑞律师事务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290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奎明,男,1971年9月4日出生。

辩护人徐硕彦,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谷科科,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

辩护人薛志超,河南鑫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奎明犯诈骗罪、被告人谷科科诈骗赌博罪,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奎明及其辩护人徐硕彦、被告人谷科科及其辩护人薛志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被告人牛奎明、谷科科和吴某某、李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以购买新车进行多次抵押的方式实施诈骗。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牛奎明、谷科科和吴某某、李某等人以牛奎明的名义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以653250元价格购买奥迪A8轿车一辆,后在郑州市车管所为该车办理相关车辆登记手续(牌照号为豫A2LP79)。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牛奎明、谷科科和吴某某、李某等人虚构牛奎明是做室内门生意的公司股东,骗取郑州市沃尔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信任后,将豫A2LP79号奥迪轿车补办的登记证书、伪造的购车发票等手续和一把车钥匙以50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郑州市沃尔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市沃尔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取了27500元的利息后将500000元转至牛奎明账户。被告人牛奎明、谷科科和吴某某、李某等人在郑州市继续实施诈骗犯罪时被识破,诈骗未遂。

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牛奎明、谷科科和吴某某、李某等人虚构牛奎明做煤矿生意需要用钱的事实,在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路东被害人张某某的门市将豫A2LP79号奥迪轿车以600000元价格抵押给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在扣除30000元利息后将570000元转至牛奎明账户。

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豫A2LP79号奥迪轿车于2013年12月7日价值为638175元。

二、赌博

2011年6月21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谷科科伙同贺某某、李某甲、史某某、马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开发区魏家营村一废旧厂房内采用“推饼”等方式聚众赌博,并约定根据赌场规则“占股分利”,从中抽取非法所得60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场内抽取的非法所得12000元及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部分赌资。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奎明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谷科科之行为已构成诈骗、赌博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牛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牛奎明的辩护人认为,牛奎明诈骗金额应为数额巨大,其系从犯,案发后自首并退赃,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谷科科辩解其未参与骗取张某某的事实,对其他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谷科科的辩护人认为,谷科科不应对骗取张某某承担责任,其在诈骗犯罪中系从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牛奎明、谷科科等人预谋以购买新车多次抵押得款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2013年11月23日,牛奎明、谷科科等人以牛奎明名义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以653250元价格购买奥迪A8轿车一辆,并在郑州市车管所办理车牌号为豫A2LP79的车辆登记手续。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牛奎明、谷科科等人谎称牛奎明做室内门生意需要资金,骗取郑州市沃尔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仕公司)工作人员信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该车抵押登记,将补办的车辆登记证书等物交给沃尔仕公司并缴纳27500元利息后,从沃尔仕公司骗取500000元。后牛奎明等人在郑州市再次实施诈骗犯罪时被识破。

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牛奎明等人又虚构牛奎明做煤矿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在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路东张某某的门市,将豫A2LP79号奥迪轿车以6000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张某某以未办理车辆过户为由先转给牛奎明57000元并将车辆停放在广厦小区,后该车被沃尔仕公司通过GPS定位找到后开至郑州市。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于2013年12月7日估价为价值638175元。故被告人牛奎明、谷科科实际诈骗金额为404325元。

另查明,案发后沃尔仕公司在收到张某某450000元后将该车交付给张某某。被告人牛奎明于2013年1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400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牛奎明供述证实,2013年11月底的一天,谷科科和其聊天时称用其身份证买车后抵押两次可挣钱,并承诺事后分其150000元。其将身份证给谷科科后的某天,伙同谷科科在郑州和“五龙”“超儿”等人给一辆奥迪A8轿车登记牌照,同时“五龙”给其办理一张暂住证谎称在郑州居住并到车管所以丢失车辆登记证书为由补办一张登记证书。期间“五龙”等人联系抵押公司后,其几人和一郭姓女经理到其临时租用的位于曼哈顿广场小区的住地做家访,到郑州市凤凰城精品街33号其谎称经营的门市做调查后,由其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缴纳27500元利息,并将车辆登记证书抵押给公司后获款50万元,后“超儿”等人将该款拿走。随后其几人又寻找公司抵押贷款未果,其中有次其被对方发现使用车辆重复抵押后被扣押,后谷科科以20000元将其赎回。

12月7日早上,其和“五龙”等人到安阳市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一寄卖行谎称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60万元价格将车抵押,抵押行老板扣除3万元利息后将57万元汇至其银行卡。当天其和“五龙”取款后傍晚在文化宫伙同谷科科、“超儿”等人后分款,其中其分得4万元,其知道谷科科前期垫付10万元,除了10万元外得款1.5万元。

(二)被告人谷科科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份,其和牛奎明聊天期间得知他经济紧张,即答应帮寻找挣钱门路。后其在柏庄见到“五龙”、“李某”、“老二”、“孬蛋”等人,其知道他们原来干过使用购买的汽车抵押挣钱的事情,就将牛奎明的事告诉他们,他们提出用牛奎明身份证买车,先抵押车辆登记证书贷款后再将车辆抵押,事后可分给牛奎明14万元。后其就将牛奎明的身份证交给“五龙”等人,并按照对方要求先交10万元定金到银川购买一辆奥迪A8轿车后在郑州办理登记手续。期间因“孬蛋”说办理贷款需要作家访,其就按照他们的意思在曼哈顿小区租房并在该户居住等着家访,期间其和他们一起到一个叫“信义”的公司贷款未果。停了一天其听说他们办成抵押贷款,但“五龙”称要将车再抵押一次才能将钱给其。晚上其听说牛奎明在一公司办贷款时被扣住,其按照“五龙”安排用2万元将牛奎明赎出来后其就回安阳了。过了一天其在文化宫见“五龙”后,“五龙”给其12.5万元,其给牛奎明2万元,自己留5千元,其知道“李某”和“老二”每人分5千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