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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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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国、张某、方立男、石某某、朱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43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保国,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7月9日出生。 被告人方立男,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5年3月1日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43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保国,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7月9日出生。

被告人方立男,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3月1日出生。

被告人朱某,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

辩护人张景林,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保国张某、方立男、某某朱某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保国、张某、方立男、石某某、朱某及其辩护人张景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8月份,被告人方立男、张保国到安阳市安东新区白壁镇西洋店村京都花园小区盗窃门市内电线。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3750元。

二、2014年1月4日下午4点多,被告人方立男、张保国、张某到安阳市安东新区南务社区新建居民楼内,多次盗窃地下室内电线。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24700元。

三、2014年3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在安阳市北关区光辉路三十三中学门口南邻的补习班楼道内,盗窃失主张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390元。

四、2014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张某在安阳市文峰区三官庙西区北二巷西二排151号院内,盗窃失主叶某某安琪尔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1102元。

五、2014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方立男等人进入安阳市北关区机械厂家属院4号楼6单元6层楼下煤棚内,盗窃电动自行车两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3109元。

六、2014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方立男进入安阳市龙安区二中对面刘家庄村自建楼1号楼东单元5楼西户煤棚内,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1850元。

七、2014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保国、张某进入安阳市北关区曙光小区109号楼2单元2楼西户的煤棚内,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2840元。

八、2014年4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石某某进入安阳市文峰区三官庙畜产公司家属院2排5号院内,盗窃夏某某电动自行车两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1279元。

九、2014年5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石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振动器厂家属院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摩托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500元。

十、2014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石某某进入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与灯塔路交叉口北边约400米路东的计生委家属楼南楼赵某某家煤棚内,盗窃电动自行车两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2214元。

十一、2014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石某某、朱某在安阳市文峰区第六人民医院新楼住院部后面,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1257元。

十二、2014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石某某进入安阳市文峰区晨曦小区东区33号楼1单元3楼中户煤棚内,盗窃电动自行车三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3649元。

十三、2014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石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幸福路东段中通快递门口,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1900元。

十四、2014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石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紫薇大道西南角的“百度网吧”门口,盗窃电动自行车两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2400元。

十五、2014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石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与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的神舟网吧门口,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品价值为2260元。

十六、2014年5月27日晚,被告人石某某进入安阳市文峰区纪家巷1号院17号王某某的租房处,盗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4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钥匙一串、诺基亚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50元。

十七、2014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石某某、朱某在安阳市北关区光辉路粮食局家属院3单元楼道西侧,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1790元。

十八、2014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朱某在安阳市北关区曙光小区西门安阳仁济医院门口,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2460元。

十九、2014年6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在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与东工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许路南的荣盛网吧内,盗窃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2080元。

二十、2014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保国、张某、朱某在安阳市北关区红旗渠广场西南角的小虎担担面北边报亭门前,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3915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估价鉴定、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保国、张某、方立男、石某某、朱某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保国辩解其未实施起诉的第1、7起犯罪,对指控其实施的其他数起犯罪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辩解其未实施起诉的第7起犯罪,对指控其实施的其他数起犯罪无异议。

被告人方立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的犯罪无异议。

被告人石某某辩解其未实施起诉的第15、17起犯罪,对指控其实施的其他数起犯罪无异议。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的犯罪无异议。

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所参与的四起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年底,被告人方立男、张保国到安阳市安东新区白壁镇西洋店村京都花园小区盗窃门市内电线。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为375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