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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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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兰英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5)淮刑初字第00033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兰英,女,1954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文盲,务农,住沈丘县白集镇。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6月1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淮阳县

(2015)淮刑初字第00033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兰英,女,1954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文盲,务农,住沈丘县白集镇。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6月1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由沈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兰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兰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焦兰英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淮冯公路段庄集北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造成三轮摩托车侧翻,致乘车人韦某从车上摔落后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焦兰英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无责任。2014年6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兰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焦兰英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楚某某、侯某某、梁某某等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兰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焦兰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焦兰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兰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靳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