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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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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楠楠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5)淮刑初字第00017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楠楠,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回族,专科毕业,务工,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11月2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8

(2015)淮刑初字第00017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楠楠,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回族,专科毕业,务工,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11月2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楠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龚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楠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吴楠因怀疑吴某在网上发帖状告其违规建房一事,酒后赶至淮阳县西关文明路中断吴某所开音乐茶座内找吴涛说事,见吴某不在店内即打电话联系,二人在电话中争吵后,吴楠楠将音乐茶座内的吧台、电脑、茶几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21018元。

2012年7月16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楠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贺某某、韩某某、郭某某等证言、被害人吴某陈述、被告人吴楠楠的供述与辩解、被毁坏物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协议书、收条、撤诉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楠楠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楠楠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楠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靳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