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理兴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5)淮刑初字第00007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理兴,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身份证号码412727195211272333X,汉族,文盲,务农,住淮阳县四通镇。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4年10月1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

(2015)淮刑初字第00007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理兴,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身份证号码412727195211272333X,汉族,文盲,务农,住淮阳县四通镇。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4年10月1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理兴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龚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理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至8日,被告人张理兴在淮阳县四通镇张大庄其家中先后四次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张理兴每次提取10元,共收取台费30元,第四次交易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理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理兴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史某某、赵某某等证言、案发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案卖淫、嫖娼人员)、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理兴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理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理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靳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