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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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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坤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5)西少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玉坤,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坤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的本案。

(2015)西少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玉坤,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坤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的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思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李玉坤在西华县址坊镇新兴新型建材厂(付同喜开的砖厂)打工期间,以能将厂里生产的砖块便宜销售给被害人程某某为由,获得被害人程某某信任,后二人到程湾村程某某家中,被告人李玉坤骗取程某某现金3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李玉坤在西华县址坊镇新兴新型建材厂(付同喜开的砖厂)打工期间,以能将厂里生产的砖块便宜销售给被害人程某某为由,获得被害人程某某信任,后二人到程湾村程某某家中,被告人李玉坤骗取程某某现金32000元。2014年11月16日在漯河市双汇国际花园附近,将李玉坤抓获。被害人程某某为残疾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玉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玉坤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程某某陈述,证人付某某、李某某、程某某证言;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及被告人李玉坤的户籍证明、前科信息证明、被害人身份证及残疾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坤诈骗对象为残疾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诈骗的32000元现金应当退赔被害人程俊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认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玉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董海军

代理审判员  李沐华

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灵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