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杭某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杭某某,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4年7月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杭某某,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4年7月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5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冉麦礼,男,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4年7月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5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剑锋,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4年7月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5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玉林,男,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杭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全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杭某某及其辩护人冉麦礼、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剑锋、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高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5日8时许,被告人杭某某、王某某伙同余显志(另案处理)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开着白色“本田”轿车(车牌号:豫P-7V6H1)到商水县黄寨镇张营村,以抓嫖娼的名义敲诈杨更生人民币3000元。

2、2014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杭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伙同余显志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开车到商水县黄寨镇郑埠口,以抓嫖娼的名义敲诈郭黑蛋、郭彦海人民币1800元。

3、2014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杭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伙同余显志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开车到商水县黄寨镇小集村渡口,以抓嫖娼的名义敲诈牛文中人民币2000元。

4、2014年7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杭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伙同余显志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开车到项城市水新路北段,以抓嫖娼的名义敲诈任敦学人民币100元。

5、2014年7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杭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伙同余显志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开车到商水县黄寨镇小集村河堤上,以抓嫖娼的名义敲诈闫钦俊时,见有人路过,未遂。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杭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更生、郭黑蛋、郭彦海、牛文中、任敦学、闫钦俊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杭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杭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

辩护人意见:本案事实不清,应宣告被告人杭某某无罪。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

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王某某应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2、王某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3、王某某无前科,行为较轻,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

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高某某应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2、高某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5日8时许,被告人杭某某、王某某伙同余显志(另案处理)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开着白色“本田”轿车(车牌号:豫P-7V6H1)到商水县黄寨镇张营村,以抓嫖娼的名义敲诈杨更生人民币3000元。

2、2014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杭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伙同余显志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开车到商水县黄寨镇郑埠口,以抓嫖娼的名义敲诈郭黑蛋、郭彦海人民币1800元。

3、2014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杭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伙同余显志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开车到商水县黄寨镇小集村渡口,以抓嫖娼的名义敲诈牛文中人民币2000元。

4、2014年7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杭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伙同余显志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开车到项城市水新路北段,以抓嫖娼的名义敲诈任敦学人民币100元。

5、2014年7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杭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伙同余显志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开车到商水县黄寨镇小集村河堤上,以抓嫖娼的名义敲诈闫钦俊时,见有人路过,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杭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4、被害人杨更生的陈述:2014年3月5日早上8点左右,我骑车回家,有一辆白色轿车拦住我,下来两个人说我嫖娼,把我拉上车,要罚款一万元。其中有人穿的警服。我没有钱,就给我朋友杨合打电话送过来三千元,我下车后他们开车跑了。5、被害人牛文中的陈述:下午14时左右,我骑车走到小集渡口河,过来一辆白色本田轿车,车上下来两个人把我拉上车,有人穿着警服,说我嫖娼,让我拿5000元,我没有那么多钱,他们领着我去农村信用社取了2000元,他们开着车走了,我就报警了。6、被害人闫钦俊的陈述:2014年7月1日上午11点左右,我从周口看病回来,走到小集渡口,有一辆白色轿车堵住了,车上下来一个瘦高个,说是公安局的,把我推上车,还打我一巴掌,后来有几个老头过来了,他们就开车跑了。7、被害人郭彦海的陈述:2014年5月28日下午4点多,我和郭黑蛋骑着摩托车走到小集村西边,有一辆白色轿车拦住我们,有4个人说是派出所的,还说我们嫖娼了拿5000元钱没事,我说你们把我送到家给你们钱,然后到村里,见到郭黑蛋,他说给他们1800元。8、被害人郭黑蛋的陈述:2014年5月28日下午4点多,我和郭彦海骑着摩托车走到小集村西边,有一辆白色轿车拦住我们,说我们嫖娼了,让我先上车,亮一下警官证,让我们每人拿5000元,我说没有,你们把我送到家,我给你们找点钱,他们还叫郭彦海回家拿钱,后来给他们1800元。9、被害人任敦学的陈述:我在项城新桥一个店里嫖娼了,后走到新桥一个路口,有一辆白色轿车到我身旁,车上下来一个瘦子,说是公安局,要罚款5000元,我没有那么多钱,最后拿100元。10、证人杨合的证言证明杨更生找他借3000元,交给一个穿警服的人,后来杨更生从车上下来,他们开车跑了的事实。11、证人殷建州、于文秀的证言均证明看到一辆白色轿车,下来一个人跟骑电动车的那个人说话,拉那个人上车,还打那个人。12、证人殷建常的证言证明看到一辆白色轿车,下来一个人跟骑电动车的那个人说话,说的啥没听见。13、书证:被告人杭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户籍证明、高某某的无前科证明、搜查笔录、商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警官证、警服照片、辨认笔录、证明、情况说明三份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