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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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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行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176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 辩护人童靖,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176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

辩护人童靖,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某某行贿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005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童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以河南某某苗圃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中标滑县某某医院新院绿化工程第二标段。为了顺利承建后续绿化工程和及时结算,吴某某自己或指使他人向滑县某某医院原院长宋某某、副院长焦某某及负责医院园林绿化工程的医院工作人员宋某锵、朱某海、宋某民等五人行贿现金1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夏天的一天(工程完工后),被告人吴某某为了让滑县某某医院原院长宋某某帮忙尽快结算工程款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0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为了让滑县某某医院副院长焦某某帮助其承建后续绿化工程,指使其工程施工负责人谢某某到焦某某家中送给焦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后续绿化工程未通过招标即交给吴某某的公司承建。2009年春节后,为了承建更多的后续工程,吴某某安排谢某某到焦某某家中送给焦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2009年4、5月份工程结束后,被告人多次找焦某某希望尽快验收,验收后,吴某某安排谢某某将人民币3万元送给焦某某。2014年5月,焦某某将5万元退还吴某某。

3.2009年夏天,被告人吴某某的工程全部结束面临验收,为了让医院负责验收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总工程师宋某锵、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朱某海、验收组成员宋某民在验收时给予照顾,吴某某在验收前找到他们并许诺到时候给点感谢费。工程顺利验收结束后,吴某某安排谢某某送给宋某锵、朱某海现金各人民币3万元,送给宋某民现金人民币1万元。

另查明,2014年6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滑县某某医院副院长焦某某涉嫌受贿犯罪一案中,掌握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焦某某行贿5万元的犯罪线索。2014年7月3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吴某某从信阳市潢川县其住处带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在询问期间,吴某某交代了其涉嫌行贿的犯罪事实。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谢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妹夫、工程负责人)证言,2008年初,吴某某承包滑县某某医院新院绿化工程,安排其负责施工。工程基本完工时,医院还有一部分绿化工程吴某某也想承包,让其找到焦某某,焦某某没有明确表态。吴某某就让其给焦某某送去1万元。过了一天焦某某让其先干着,其许诺说工程结束不会白焦某某的。2009年2月份左右,吴某某让其给焦某某送去1万元。工程验收前,吴某某给了其10万元,让其给负责绿化工程验收的工作人员送点钱表示一下,以便在验收中得到关照。随后其找到朱某海、宋某锵、宋某民,请他们尽量关照,并许诺验收结束后吴某某不会白了他们。验收结束后,其送给了焦某某3万元,宋某锵3万元,朱某海3万元,宋某民1万元。

2.证人焦某某(滑县某某医院副院长)证言,2008年和2009年,其负责滑县某某医院院内绿化工程。2008年,吴某某说想让其帮忙承揽医院后期的绿化项目,当时有两家公司在医院干绿化,其说看情况。2008年4月份的一天,其爱人说一个医院搞绿化的年轻人送了两箱信阳挂面。其一看有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知道是谢某某送的。第二天其和宋某某商量后,宋某某同意吴某某公司干,其就把这1万元留下了。后来其就给他们不断增加工程量。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谢某某又给其送了1万元现金。2009年7、8月份的时候,其组织人把吴某某的绿化工程顺利验收。谢某某给了其3万元现金,说是吴某某的意思,算是这一年多的辛苦费。2014年5月20日左右,其将5万元退给了吴某某。

3.证人朱某海(滑县某某医院宣传科科长、工程验收组成员)证言,2009年夏天,医院安排其牵头协调绿化苗木数量和质量验收。验收前一天,吴某某找到其和宋某锵,请他们在验收时粗一些,照顾一下,回来表示感谢。验收结束后,谢某某送其3万元。验收时其在现场清点数量和监督,结束后其知道宋某锵多统计数量,也在验收单上签字了。

4.证人宋某锵(滑县某某医院新院建设总工程师)证言,2009年夏天,医院安排其负责绿化工程苗木质量验收和数量统计记录工作。验收前一天,吴某某找到其和朱某海,请他们在验收时粗一些,照顾一下,回来表示感谢。其和朱某海商量能照顾就照顾。验收结束后,谢某某送给其3万元。在对吴某某的绿化苗木进行验收时其负责验收统计和记录数量,在统计的时候多统计了一些,照顾吴某某了。

5.证人宋某民(滑县某某医院西药剂科科长、工程验收组成员)证言,2009年夏天,滑县某某医院绿化工程准备验收,其是验收组成员之一。验收前一天,谢某某找到其,让验收时能照顾就照顾一下,说不会白让其帮忙。验收后谢某某给其1万元现金。当时安排其在验收时负责点数和质量监督,但验收那几天其没到现场去,但在验收单上签字了,其不签字工程验收是过不了关的。

6.证人宋某某(滑县某某医院院长)证言,2008年,河南某某园林工程公司的吴某某找其,说想在医院新址内承揽绿化工程,让其帮忙,其答应了,最后吴某某所在的公司成功中标。2009年的一天,吴某某到其办公室,给其一个纸包,说感谢其的关照,请尽快结算工程款,纸包里装有2万元现金。吴某某给其钱,一是感谢其在招标和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二是想让其尽快结算工程款。在其帮助下,吴某某所在的公司顺利中标,在施工方面其也提供很多方便,其让医院及时结算了工程款。

7.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其于2008年初用河南某某园林公司的手续参与滑县某某医院新院绿化工程招标,中标第二标段。2008年至2009年,其在该医院承建工程时,为了得到有关人员的照顾,自己给滑县人民院原院长宋某某送过2万元,安排谢某某分三次给主管新院建设的副院长焦某某送过共5万元,给负责技术工作的宋某锵送过3万元,给负责绿化工程建设的朱某海送过3万元钱,给项目部参与绿化工程建设的宋某民送过1万元。

给宋某某送钱,一是感谢其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照,再就是想让他帮忙尽快结算工程款。在宋某某照顾下,其公司顺利中标,及时结算了工程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