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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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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二林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199号 罪犯苏二林,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汤少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199号

罪犯苏二林,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汤少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二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苏二林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1)安刑一终字第5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14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苏二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二林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以关某某在耕地内违法建房为由,敲诈现金50000元,因关某某未给而未能得逞。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苏二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罪犯苏二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一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苏二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二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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