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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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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风雷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4)西少刑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风雷,绰号雷子,男,1995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风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

(2014)西少刑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风雷,绰号雷子,男,1995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风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时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风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22时40分,被告人田风雷在时代网吧上网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田风雷用脚踹、拳打张某某,在田风雷用胳膊肘击打张某某时,张某某的脸部撞到时代网吧墙上的玻璃上,致使张某某右脸划伤。经鉴定,张某某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田风雷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协议,被告人田风雷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61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田风雷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风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田风雷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西)公(刑)鉴(伤检)字(2014)2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风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田风雷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方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风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海军

代理审判员 :李灵芝

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沐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