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明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建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脏款、脏物已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建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明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建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脏款、脏物已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建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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