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彦犯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5)西少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彦,女,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彦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2015)西少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彦,女,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彦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以来,张某某(已判刑)在西华县昆山办事处山子头村租用新天地酒厂的一个北仓库内,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购进制药机械,使用木瓜粉与小麦淀粉按10:1的比例生产胶囊,分别贴上不同的标签就是不同的产品,其中有鼻炎灵胶囊、痛除根胶囊、骨痛康胶囊等49个品种,张某某通过手机短信联系销售业务,通过物流向省内省外多次销售假药。其中,王彦多次通过物流收取张某某生产的假药,然后通过网络联系客户予以销售。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彦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任某某、郭某某、许某某的证言,皇路店镇卫生院超声检查报告单,假药认定意见书及技术咨询报告,被告人王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电话通讯记录,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单,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彦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彦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鹏志

审 判 员 :董海军

代理审判员 :李灵芝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昕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