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卫卫,男,1983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辩护人王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卫卫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01月0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时少华、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卫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01日至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高卫卫在西华县逍遥路经营赌博厅期间,购置23台具有退币上分功能的赌博机(捕鱼机5台共供32人使用,赌博机18台)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卫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卫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1、同意公诉人的意见,被告人高卫卫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2、被告人开业时间短,盈利少,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庭审中认罪悔罪;4、被告人过去一贯表现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5、本人身体条件差,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综上,恳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卫卫从2014年08月15日以来,在西华县逍遥路经营赌博厅,购置具有退币上分功能的捕鱼机5台(共供32人使用)、赌博机18台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2014年10月14日下午14时许,大王庄派出所接西华县公安局指派,在西华县逍遥路查获被告人高卫卫开设赌场,民警当场将高卫卫抓获。西华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4日当场扣押高卫卫赌博机8台(游戏机)、捕鱼机1台(4个窗口)、捕鱼机主板5个、赌博机主板4个、控板1个、游戏币632枚,于2014年10月22日扣押高卫卫赌博机10台、捕鱼机4台(六个窗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卫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高卫卫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理某某的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所扣押物品照片,西华县大王庄派出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查获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高卫卫户籍证明及西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方位图、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卫卫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卫卫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卫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二、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由西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海军 审 判 员 :李沐华 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灵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