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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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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松超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4)西少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松超,男,1985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松超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0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2014)西少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松超,男,1985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松超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0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松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

人高松超以5000元的价格在西华营镇双楼小学大门前东西柏油路南侧购买杨树28棵,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11日将杨树采伐25株,经鉴定,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5.9734立方米。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松超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松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高松超以

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西华县西华营镇双楼小学大门前东西柏油路南侧的杨树28株,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10下午开始采伐,2013年12月11日已采伐完杨树25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已采伐的杨树25株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材积为15.9734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高松超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西华县林业局证明,发破案报告,被告人高松超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西华县西华营镇双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西华县公安局西华营派出所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及附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松超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松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鹏志

审 判 员 :董海军

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灵芝

责任编辑:国平